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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2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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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香烟换奶茶杯？致敬鲁迅竟是“被联名”]]></标题>
    <副题><![CDATA[法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商业联名活动构成侵权]]></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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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王葳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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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王葳然

    近年来，跨界联名热潮持续高涨，但同时也暗藏侵权风险。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形象等开展联名，易触碰知识产权红线，引发法律纠纷。记者昨日从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茶饮品牌联名侵犯鲁迅形象画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据悉，《永远进击》《鲁迅半身像》（以下简称“涉案权利作品”）是以鲁迅形象为创作内容的美术作品，由知名画家杨之光先生与鸥洋女士夫妻二人共同创作，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

    2024年4月，奶茶品牌“乐乐茶”的运营公司以“世界读书日”为契机，推出了一款联名饮品。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联名产品杯身、包装袋，以及贴纸、立牌、袖珍书、文件袋等联名周边产品中，大量使用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该画像仅将涉案权利作品中鲁迅手中的香烟替换为奶茶杯，并对人物朝向做镜像处理，整体视觉效果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杨之光先生已去世，其妻鸥洋女士作为共同作者、其女杨女士作为继承人，共同将该公司诉至法院。鸥洋女士及杨女士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权利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共7项著作权权利，遂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该公司称，其使用的鲁迅形象源自鲁迅历史照片、影视作品等素材，剔除鲁迅形象中的公有领域元素后，与涉案权利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公司作为茶饮企业，初衷是弘扬鲁迅文学，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而消费者购买该款产品主要是基于奶茶品牌的知名度、产品质量，以及鲁迅本身的历史名人效应，而非涉案权利作品的艺术价值，且被告已就被诉侵权作品引发的鲁迅肖像权争议，与鲁迅家属授权的基金会达成和解并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权利作品虽以历史人物为原型进行创作，但在人物刻画线条的轻重缓急以及笔墨色彩的选择等方面都融入了创作者的构思和专业技巧，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与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公司使用的鲁迅手持奶茶杯的半身画像，除了将涉案权利作品中鲁迅手中的香烟替换为奶茶杯，以及对人物朝向做简单左右调换外，其余内容均与涉案权利作品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同时，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商业联名及宣传活动，复制、发行带有被诉侵权作品的物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包含被诉侵权作品的宣传文章，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但并未形成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

    此外，被诉侵权作品未体现涉案权利作品作者杨之光及鸥洋的姓名，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公司将原作中鲁迅手持香烟改为奶茶杯，虽仅是局部修改，但显然违背作者的本意，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被诉侵权作品所呈现的娱乐性基调，实质性改变了涉案权利作品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鉴于公司已全面下架物料、停止侵权，最终，法院综合作品价值、侵权规模、影响范围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该公司赔偿鸥洋女士及杨女士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同时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件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已故历史名人的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普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本案承办法官吴大成表示，“同时，以历史人物为原型创作的人物画像，往往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与该人物特定形象相关的有限表达，但不同作者的创作所呈现的姿势、神情，笔墨浓淡、线条轻重等是一种独创性表达，能够体现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并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时，就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官还提出，本案的主要争议之一在于将权利作品中鲁迅手持香烟替换为奶茶杯，是否构成对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者虽属于两种不同的精神权利，但存在紧密联系，其侵权判断标准都基于修改行为是否对作者的精神利益带来损害。”吴大成说，“因此，改动幅度的大小与是否侵害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无必然联系，即使是细微改动，只要该改动违背了作者意志，改变了作品的内容或形式，并达到歪曲或篡改的程度，就可能同时侵犯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近年来，以“致敬文化”“公益推广”等名义开展的联名活动越来越多，但公益之名并不构成规避侵权的合理理由。法官提示，经营主体在开展联名活动前，应当主动核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权益及其他利益链条，以尊重原创为原则，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商业营销与品牌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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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网店挂电器,暗地卖假冒“Labubu”]]></标题>
    <副题><![CDATA[销售金额达1300余万元]]></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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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季张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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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季张颖

    火爆的人气，让“Labubu”变得“一娃难求”，也给了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不少假冒仿制“Labubu”的“假冒Labubu”随之在市场上出现。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汪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没收全部假冒玩偶。吴某等其余涉案人员也均已被提起公诉。

    挂电器卖假冒“Labubu”

    2025年3月，某公司派人前往徐汇公安分局报案。原来，该公司接到多名消费者举报，称在某网店购买的该公司旗下“Labubu”等IP玩偶为假冒产品。该公司鉴定后，确定均为假冒产品。2025年7月，公安机关将涉案网店经营者汪某抓获归案，并从其仓库内查扣涉案玩偶3900余件。这些玩偶经鉴定均系假冒产品，且货值金额不低于15万余元。负责销售盗版玩偶的网店员工吴某、陈某等人也陆续到案。

    据吴某、陈某等人到案后供述，网店表面上是一家销售电扇、音响、游戏机等的电器店，实则一直在暗中销售盗版玩偶。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汪某在未经“Labubu”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供货商处购入散装的，附着有假冒注册商标的“Labubu”“哭娃”等系列盗版玩偶，以及相应的包装盒和防伪码等材料。为避免这些假冒产品被他人看见，汪某每次都要求供货商在半夜将货物送到。等到了次日白天，他让员工重新包装玩偶并贴上防伪码，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为免买家起疑，汪某教员工用“高品质”“1:1”等字眼宣传假冒产品。如果有买家发现是假冒产品后退货，他们就将退回的玩偶重新包装、贴码后发给其他买家。

    为掩饰销售盗版玩偶的行为，汪某平时只允许员工在朋友圈发布电器推广内容，禁止推广“Labubu”等盗版玩偶。工作中，他还禁止员工用“Labubu”“哭娃”等IP名称呼玩偶，而是使用“第一代”“第二代”等代称，并要求员工警惕快递员等外部人员，不要让他们发现在销售假冒的“Labubu”等产品。后来，汪某得知上家供货商陆续被抓，但他没有因此收手，而是把消息告诉员工，要求他们连公司地址也要对外保密。

    引导侦查打破“零口供”

    经司法审计，汪某等人对外销售假冒玩偶的金额为1300余万元。然而汪某作为团伙负责人，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坚持“零口供”。他辩称销售的玩偶系不带商标的“中性产品”，且不认可司法审计的销售金额，声称销售和库存的货物价值仅在3万元左右。

    对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录像、抽样鉴定结果等关键证据。在查看扣押的涉案货物时，检察官发现玩偶做工与正品不同，且玩偶的水洗标、脚部、包装盒、防伪标等处均印制有“Labubu”公司注册商标，与汪某的辩解明显不符。且吴某等员工在证词中均承认明知公司贩售的是盗版商品，结合汪某采取让员工夜间收货、使用产品代称、不对外透露公司地址等一系列规避侦查的隐密措施，足以证明汪某对售卖盗版商品的明知。

    对于涉案金额的问题，虽然汪某公司没有纸质账册或电子记账凭证，但检察官以本案中涉案收款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为突破口，逐一对照查证吴某等员工制作的销售业绩统计表等相关证据，证明审计报告的结果真实可信，从而精准认定汪某犯罪数额，最终将其辩解全部驳回。

    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在激励创新创造,保护智慧成果,规范竞争秩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重拳打击“谁火仿谁”的跟风逐利式售假行为，帮助更多的原创“IP”走出去、站得住，以法治力量护航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营造健康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同时，检察官也想提醒消费者们，潮玩虽然可爱，但消费时要保持理性，切勿盲目跟风。购物时应尽量选择正规渠道，并注意留存交易记录等凭证，收货时及时检验货物真伪，假如发现侵权盗版商品应及时举报，在守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保护知识产权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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