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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28</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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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引题>
    <标题><![CDATA[商场“一米栏”绳头弹伤排队老人右眼]]></标题>
    <副题><![CDATA[闵行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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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俞云晟/季张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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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俞云晟

    商场大促现场人头攒动，六旬阿姨在排队等候间隙席地休息，没承想，一根被他人勾到脱落回缩的“一米栏”隔离绳，竟不巧击中了她的右眼，阿姨因此受伤。

    对于这样一起“飞来横祸”，到底谁该为此担责？究竟是拉扯隔离带的旁人，是席地而坐的阿姨自己，还是怪主办方管理缺位？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一次“飞来横祸”

    2024年年底，在某消费节活动期间，一家品牌公司在商场中庭搞大促，为了管控人流，主办方在现场用伸缩隔离带围出了排队通道，现场并未设置任何座椅或休息区域。

    周阿姨也排在队伍中。然而，毕竟是年过六旬的年纪，周阿姨站久了后明显感觉体力不支，便在隔离带内的空地上坐下歇脚。

    此时，排在附近的乔女士正弯腰给孩子脱外衣，不料衣服钩住了隔离带的锁扣，当她用力一拉想把衣服取回，隔离带的锁头却突然脱落，绳带瞬间回缩，绳头正好击中了席地而坐的周阿姨的右眼。

    事发后，周阿姨被120紧急送医，诊断为右眼眶周软组织淤肿、结膜出血。此后数月，她还接受了视网膜激光光凝术。司法鉴定认定：周阿姨虽未构成伤残，但伤后需休息90至12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各项损失共计12000余元。

    然而，就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周阿姨本人、乔女士以及活动主办方却始终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周阿姨将乔女士以及品牌公司一同告到了法院。

    三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三方对于事故责任都有不同看法。

    周阿姨认为，乔女士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品牌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现场秩序混乱、无人疏导，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乔女士则辩称，自己并没有直接碰到周阿姨，伤害是隔离带回弹造成的，因果链不成立；而且周阿姨自己坐在地上，如果站着，绳子只会打到身体，冬天穿得厚也不会受伤，因此阿姨自身有重大过错，应该减轻或免除她的责任。

    品牌公司同样辩称，排队不设座椅是常规操作，周阿姨坐地和受伤没有直接关系；活动有预案、有广播提示，事发后也打了120并安抚伤者，已经尽到义务；而且活动是外包给第三方办的，现场管理应由承办方负责，自己不是安全保障义务人。

    法院厘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乔女士给孩子脱衣时，衣物钩住隔离带，她的拉扯行为直接导致锁头脱落、绳带回缩，回缩的绳头击中周阿姨的眼部。乔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人员密集的排队区域拉扯隔离带可能伤及旁人，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乔女士关于“原告坐地属重大过错”的抗辩，法院认为不能成立。活动现场未设置休息座椅且排队持续时间较长，结合周阿姨短时席地而坐符合常理。从法律意义上讲，周阿姨并无过错。

    针对被告品牌公司关于“活动已外包、应由承办方担责”的抗辩，法院明确：经营者、管理者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主体，不得以外包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被告品牌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提供安全的商业活动环境，某品牌公司虽设置了隔离带，但未对排队人数、人员密度、现场秩序进行有效管控，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乔女士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周阿姨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品牌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法律面前，“不是故意的”不等于“没有责任”。过错责任的核心，不在于行为方式是否存在物理触碰，而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当行为人有能力预见损害、有义务避免损害，却因疏忽未能预见、未能避免时，过错即告成立。此种过错，既可表现为积极的加害行为，亦可表现为对危险状态的放任。距离的远近、媒介的多寡，从来不是归责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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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盲盒大奖竟能接连被抽中？]]></标题>
    <副题><![CDATA[法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继续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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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韩皎雷/王葳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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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韩皎雷

    本报讯  盲盒大奖被同一人接连抽中，看似“运气爆棚”的背后，实则是内部员工偷偷查看后台实时库存、奖品配置等数据，以此来精准锁定、定向抽取。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盲盒业态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是盲盒业务的运营方，公司开发了内部系统，实时显示各盲盒奖池中不同等级奖品的库存数量、销售状态、配置参数等数十项核心经营数据。但上述信息不向公众公开，仅对经授权的特定员工开放访问权限。为保护该信息，公司通过与合作外包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设置系统访问权限等方式，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2021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小李以外包员工身份在公司工作，并获得涉案系统的访问权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小李分别通过本人或借用他人的员工账号，频繁登录系统后台查看奖池实时数据。

    同时，其先后使用多个用户账号在平台上累计抽奖327次。后台记录显示，其中有267次其在抽奖前访问了涉案系统后台，且访问与下单的时间间隔大多在10分钟以内。

    经数据分析，小李实际抽中“超神款”等高价值奖品的平均概率约为理论概率的5.63倍，抽奖行为呈现“短时、高频、高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通过此方式获取的奖品价值远高于其支付的抽奖对价。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

    该公司认为，小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违反了保密义务和该公司有关要求，干扰了该业务的正常公平运行和平台的经营秩序，理应赔偿其所有损失。小李辩称，其查看系统后台数据的行为虽有不妥，但相关数据不具有商业秘密性，其并未侵害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涉案实时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及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小李作为授权访问人员，具备接触商业秘密的渠道，在职期间及离职后，控制账号在中奖前频繁、密切地访问后台数据，实际中奖概率持续、显著高于公开的理论概率，行为模式与利用实时数据指导抽奖具有高度盖然性联系，可初步认定其使用了与商业秘密实质性相同的信息，以谋取不正当优势。同时，其未能对异常抽奖行为与高中奖概率的关联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有效反证。

    据此，法院认定小李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商业秘密，离职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继续使用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小李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企业核心资产日益呈现数据化、动态化特征。盲盒、直播抽奖等新兴业态蓬勃发展，后台实时经营数据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相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涵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要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三个法定条件，即应受法律保护，并非仅限于传统认知中的技术配方、客户名单等静态信息。本案中的实时数据，包括各奖池的库存数量、销售状态、配置参数等，是盲盒运营企业最核心的经营“家底”，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该案裁判进一步明晰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边界。

    商业秘密侵权往往具有隐蔽性强、权利人举证难度大的特点，实践中，权利人难以直接获取侵权人“如何使用商业秘密”的直接证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即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小李后台访问记录、抽奖数据及数据分析报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小李高于理论概率5.63倍的异常数据规律远超“运气”范畴。在完成初步举证后，小李既无法说明看后台与抽奖无关，也无法证明自己的高概率纯属偶然，这种“异常行为模式+无法自圆其说”，构成了侵权的高度盖然性认定。该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有效降低权利人的维权难度，遏制利用信息差牟利的不当行为。

    同时，盲盒经济的核心在于“概率随机、机会均等”。如果内部人员可以利用数据优势“降维打击”普通用户，既损害企业利益，也严重透支消费者信任。本案认定此类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这对于促进盲盒等新业态的合规经营、保障普通用户的公平体验具有积极作用。

    对此，企业应充分意识到后台实时经营数据是核心商业秘密，通过权限管控、操作留痕等管理措施，筑牢保护防线；员工应恪守保密义务，清醒认识到后台数据不是“内部人”的摇钱树，利用信息差谋取不正当利益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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