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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28</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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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国家与地方陆续出台养宠新规]]></引题>
    <标题><![CDATA[妥善平衡养宠者与他人的权益]]></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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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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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近年来，养宠群体持续扩大，犬只伤人、扰民、公共空间冲突等问题日益突出。去年底，中央六部委联合发文鼓励发展宠物经济。今年初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纳入违法范畴。随后各地跟进细化配套政策，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于4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背景下，如何平衡好养宠人群和其他民众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犬只伤人养犬人应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此次《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将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二条，把第一款修改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林业大学杨朝霞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改主要是实现下位法与上位法衔接，与《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持一致。将医疗费支付义务前置，无论饲养人有无过错，均应优先保障救治，可以破解受害者“先自费治疗、后追偿无果”的现实困境。此举也倒逼饲养人强化履行拴绳、戴嘴套等安全管理义务，从源头减少伤人事件。

    上海政法学院魏治勋教授认为，“先行垫付”展现了保护老人、儿童等易受侵害弱势群体的倾向，体现生命权优于财产权的法治理念。若养犬人拒不垫付将面临多重责任。民事层面，养犬人需承担全额赔偿，故意放任犬只伤人还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行政层面，依据修正草案，对个人可处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证且五年内禁养，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刑事层面，放任烈性犬伤人、多次违规拒不整改、伤人后逃逸致重伤或死亡，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驱使犬只伤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细化养犬扰民确认标准为执法提供依据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明确为违法行为，但该条款在实践中面临认定难、取证难、执行难等困境。

    杨朝霞告诉记者，这些问题主要源于标准模糊与主观差异：“干扰”缺乏分贝、时长、频次等量化指标，“正常生活”因人群、场景、时段不同而边界不清。加之，宠物扰民具有瞬时性、隐蔽性，受害者难以固定完整证据链。实践中常见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情形主要包括，犬只持续吠叫、放任犬只追逐和恐吓他人、宠物随地排泄拒不清理、携犬强行进入禁入区域、在公共场所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等。

    在魏治勋看来，养犬管理涉及公安、城管、物业、社区等多个主体，因部门职责衔接不畅、存在监管盲区，相关法律规定难以落地。因此，应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明确由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养犬登记与治安处罚，城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巡查，物业承担小区日常监管职责。同时，需量化管理指标，参照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划定扰民界限，包括犬吠频率、时段、时长等。此外，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养犬人自证已履行管理义务，相关部门可采信视频、音频、邻里证言、物业记录等简易证据，并发挥公共监控取证作用。对养犬扰民的行为，可以设置梯度处罚机制，初次警告，再次罚款，屡教不改、多次违规的从重处罚，并纳入信用惩戒范畴。

    各地应加快出台宠物友好空间管理细则

    近期，不少商场纷纷打造宠物友好空间。然而，有网友发现，部分商场又陆续取消或缩小了宠物友好范围。

    对此，杨朝霞表示，商场“宠物友好”政策的反复，本质是商业冲动与公共管理能力不匹配的结果。为此，应完善顶层法规，将宠物友好行业标准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管理规范，明确养宠人、商家、消费者、监管部门权责。各地还应加快出台宠物友好空间管理细则，统一空间标准、行为规范与处罚主体。

    魏治勋认为，养宠自由是规则之下的自由，公共空间需优先保障全体公众的安全、卫生与安静需求。城市管理者应提前规划配套设施，建设萌宠乐园、专属宠物活动区及临时托管设施，完善消杀、巡查配套；商场等经营主体可设置宠物专用推车、托管区、消毒区，避开儿童区、餐饮区等高敏感区域；同时，建立违规养宠人禁入名单，对不文明行为形成约束。（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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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题><![CDATA[两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引题>
    <标题><![CDATA[学校恶意抢挖师资将被取消评优资格]]></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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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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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朱非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教师招聘工作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和幼儿园编制保障统筹研究，着力优化城乡间、校际间、学段间师资结构。科学测算未来3—5年教师需求，形成2026年度教师招聘工作方案。鼓励各地在省级或市级层面统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确保招聘计划与长期生源变化、学校发展规划相匹配。各地要科学合理设置招聘年龄条件。

    “通知”明确，将招聘年龄条件放宽至38周岁（含）以下，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岗位需要，对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退役军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的急需紧缺人才，年龄放宽至40周岁或再作适当放宽。各地要拓宽教师招聘渠道。做好“特岗计划”“国优计划”和部属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师范生等公费教育专项计划组织实施。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补充紧缺学科师资和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领域师资，加快储备人工智能教育师资，推动人工智能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在招聘程序上，“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入职前准入查询工作作为必要环节。加强在编教师流动管理，构建规范有序的师资流动格局和秩序，对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同意，恶意抢挖优秀师资的学校，取消其国家和省级评优评先、改革试点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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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一网通办”门户网站上线个人信息保护专区]]></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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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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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CDATA[    日前，上海市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在“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推出个人信息保护专区，统一发布市区两级网信办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业务咨询电话，及时响应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需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市民可登录“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在首页“部门办事”模块选择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入后点击专属海报访问。

    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一网通办”门户网站。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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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十五部门联合发布新规完善青年联谊交友服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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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朱非]]></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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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完善普惠规范的联谊交友服务，加强婚恋观引导；

    保障进城务工青年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

    4月22日，共青团中央、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  助力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意见》。

    “意见”提出，加大城市服务惠青力度。完善普惠规范的联谊交友服务，加强婚恋观引导。深入实施育儿补贴制度，探索住房、出行、消费等多领域联动的生育支持政策。

    推进公共场所母婴室广泛覆盖，营造生育友好环境；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改善孕产妇及儿童就医体验；鼓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围绕青年女性健康需求，大力发展妇女保健服务。

    同时，要求加强课后延时服务和假期托管班资源供给。鼓励发展“通学公交”。保障进城务工青年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推动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符合条件的校内运动场地闲时开放。

    此外，“意见”要求建设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监测筛查体系，开展积极心理品质培养。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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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马骁睿，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3101202310690186，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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