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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6-04-29</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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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丈夫在竞争企业任职  妻子竟被解雇]]></标题>
    <副题><![CDATA[徐汇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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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季张颖/张硕洋/张佳佳]]></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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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硕洋  张佳佳

    员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竟是“配偶在竞争企业任职，严重影响公司利益”。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认定劳动者存在利益冲突或严重违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五一劳动节前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17年老员工一朝被解雇

    柳女士2006年进入博某公司工作并担任营运经理，双方签过五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自2014年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2023年底，柳女士突然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基于您的配偶目前在公司竞争公司担任总经理，且一直采取不当言行，严重影响公司利益……当夫妻一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另一方在外开办同类竞争企业的，会对夫妻一方所在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现公司正式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博某公司工作17年，柳女士自认为从工作情况、工作态度等来看，公司都没有任何合法解除事由。于是，2024年2月，她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博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余万元，并支付2023年度年终奖6万余元、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6天的折算工资1万余元。

    2024年4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博某公司支付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万余元及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6天的折算工资1万余元。博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构成竞业限制各执一词

    博某公司认为，柳女士所任职务部门运营经理掌握着公司运营数据和参展商信息等机密材料，应尽到忠诚义务。其配偶李先生也曾在博某公司任职，其间，以李先生母亲名义成立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物某公司，言行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后双方达成和解，李先生离职。后来，李先生在公开网站显示身份为物某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组织的展会与博某公司的展会都属于物业管理产业展会，且其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或机构均与博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两人作为夫妻，对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配偶从事同一行业对于博某公司经营难免产生影响。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博某公司认为其在仲裁庭审中，仅认可柳女士2023年存在6天未休年假，并未认可其主张的折算金额，现仅同意支付折算工资9千余元。

    柳女士辩称，不同意博某公司诉讼请求。自己并非法定竞业限制应当约束的主体，在职期间负责现场后勤工作，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其工作内容、职务、级别均不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丈夫李先生劳动关系在志某公司，物某公司是志某公司客户，为工作需要，对外以物某公司相关人员抬头开展工作，两公司组织同类展会不能代表存在竞争关系。自己从未联合任何人侵害公司合法利益。博某公司所称的三家公司经营范围并不相同。据此，博某公司不存在任何合法解除事由。

    法院：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本案中，博某公司以柳女士的配偶在竞争公司担任总经理，严重影响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关网页截屏证明。但即便柳女士配偶在竞争公司工作，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利用配偶资源损害博某公司利益，博某公司将此行为上升为严重违纪并据此解除与柳女士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关于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博某公司在仲裁阶段同意支付折算工资1万余元，现其仅同意支付9千余元，有违禁反言原则。柳女士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据此，法院判决博某公司支付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万余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万余元。

    博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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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签了“承揽协议”，我还能主张劳动关系吗？]]></标题>
    <副题><![CDATA[法院：“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难掩劳动关系本质]]></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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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刘嘉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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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本报讯  外卖小哥成某从某平台接单了某咖啡厅的外卖配送业务，之后，相关公司关闭了成某相应权限，使成某无法在该平台接单。然而，此前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在这种新业态用工模式下，成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成立吗？在这起虹口区人民法院昨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表示：“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难掩劳动关系本质。

    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某平台承接某咖啡厅的外卖配送业务。成某注册为某平台用户后，于2023年1月28日起通过该平台接单，从事该咖啡厅的外卖配送工作。

    成某与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成某接受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撮合，向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订单分拣、配送服务。

    其中，成某报酬根据派送天数结算，标准为400元/天或450元/天，成某自行承担意外保险费用，该费用系根据派单天数计算，从成某所获报酬中扣除。成某加入该咖啡厅站点的骑手微信群，站长通过微信群发送排班表、提出要求骑手及时确认订单签收等指令。

    同时，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服务协议，约定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配送业务后，转包给第三方完成，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方工作成果负责，但该产品服务协议并未履行。

    2024年3月13日，成某发现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关闭了自己的相应权限，无法再在该平台接单。为了保障自己的劳动者权益，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外，更应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分析判断。

    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虽提供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来证明成某系非属劳动关系项下的自由职业人员，但不能简单以合同名称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其中，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成某需符合按照排班出勤、穿着统一服装、及时签收订单等各项管理要求，区别于可以自主选择在平台接单的自由职业者。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对成某配送订单可进行调度和安排，成某并无选择接单的自由。故成某工作中体现出其提供劳动均具备人格、组织、经济上的从属特征，与自由职业者业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匹配。

    因此，法院判决，成某与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28日至2024年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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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CDATA[为买限购迪士尼商品  竟买卖假身份证]]></标题>
    <副题><![CDATA[两人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提起公诉]]></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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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DATA[王林燕/沈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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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htmlFormat="False"><![CDATA[    □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王林燕

    本报讯  迪士尼部分热门商品实行实名制、年卡会员限购政策，为了能多代购几件热门商品，不法分子竟花钱买假身份证件，冒充年卡会员违规买货……日前，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对李某、张某提起公诉。

    2024年3月，专职从事迪士尼商品代购的李某，在社交平台上得知可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迪士尼商品。评论区更有人声称有渠道可以获取他人身份证，这让正受限于限购规则的李某动了歪心思。

    李某立即与发布评论的马某（已另案处理）取得联系，提出想要购买伪造身份证件的需求并商定以140元一张的价格购买。同时，李某按照马某的要求提供年卡用户姓名、代购人员的照片以及编造的身份证号和户籍地址，用于制作假身份证。

    本着有钱大家一起赚的想法，李某将这一“牟利捷径”告诉了同样从事代购的张某。张某觉得这确实是个赚钱的“好方法”，随即委托李某代为购买4张假证。

    之后，两人收到了首次购买的7张假身份证，并成功用于购买限购商品。初尝甜头的他们开启了第二次、第三次购买假证之旅，先后共购买了15张假身份证，其中7张是张某委托李某购买。第三次购买后，李某发现无法联系上马某，便顺势删除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2024年底左右，迪士尼商品店加强代购核查力度。李某、张某因担心假证做工粗糙再次使用容易暴露，便将所持假证全部销毁。自以为销毁假证、删除马某联系方式就可以高枕无忧。然而，随着马某的落网，该案线索浮出水面。

    2025年4月，李某、张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今年1月，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张某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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