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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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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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浙0381破280号

2018年10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华滨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滨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沪0117破27号民事裁定受理上海华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0月25日裁定移送我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华滨公司的管理人。上海华滨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何朝丹(13806800009)、金紫英(189697320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海华滨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上海华滨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应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14时1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海华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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