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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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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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店售卖盗版制品 老板被判拘役四个月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在经营的通讯铺面内出售盗版光碟,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被告人蒙某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将扣押在案的盗版出版物及淫秽录音录像光盘共计848张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宁市兴宁区大鸡村某菜市内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蒙某杰在其经营的某通讯铺面内非法出售盗版光碟。公安机关随即对该铺面进行搜查,当场扣押848张盗版光碟,其中包含不少淫秽违禁出版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在五百张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杰犯侵犯著作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将扣押在案的盗版出版物及淫秽录音录像光盘共计848张,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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