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伪造证据逾期提交证据 当事人妨碍诉讼被罚款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罚款决定,对在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彭某罚款2万元,对在另两起合伙纠纷案件中逾期提交证据妨碍诉讼的郑某等二当事人各罚款5000元。

彭某在上述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向成都中院提交了一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以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该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存在印章虚假、账号错误、账目明细虚假、摘要内容虚假、排版、字体错误等情形,系伪造。郑某等二当事人在持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却不向一审法院提交,且认可自己为涉诉案件合伙当事人。法院一审判决后,郑某等二人上诉否认是合伙当事人,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成都中院认为,郑某等二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二人逾期举证无正当理由且存在重大过失。伪造重要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妨碍正常诉讼,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