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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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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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手术未达预期 诉至法院未获支持

岳某到某医院接受了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因术后未达到其预期效果,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1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岳某的诉讼请求。岳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岳某为考取大货车驾驶证,于2014年10月到某医院预约手术,并在该院接受了手术。一年之后,岳某以手术没有达到院方承诺效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1万元及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岳某并未就该医院曾对其作出相应承诺及其术后裸眼视力未达到1.0提交充分证据,而手术病历显示岳某已经签署手术同意书,了解手术的风险及手术结果的不确定性。故对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岳某在明知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后,进行了签字确认。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医院手术前承诺岳某术后裸眼视力可以达到1.0以上。岳某并无证据证明某医院手术前承诺岳某术后可从事大货车司机职业,故岳某主张的从事大货车司机职业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该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未支持其此项主张。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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