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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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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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抽奖 消费者错失iphone大奖

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欺诈 判令部分赔偿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通过网络进行抽奖等促销手段本无可厚非,但若是不诚信的抽奖行为,或将被认定为欺诈。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不诚信的抽奖行为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定商家构成欺诈,判决赔偿消费者损失。

2017年10月21日0时,王先生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设的天猫网店订购了一台价值2789元的洗衣机。根据网店网页宣传显示,消费者在该日凌晨0-2点前支付定金,可在“双11”当天参加抽奖,最高可得iphone 7手机一部。王先生按时支付了定金,并按照规定,在11月11日上午支付了尾款。但11月11日当天,王先生始终无法点击相关网页的抽奖转盘。经与该网络科技公司多次沟通,但均未得到不能抽奖的合理解释。双方协商无果下,王先生将该网络科技公司诉至宝山法院,诉请该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15000元。

庭审中,被告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原告王先生确实在他们公司购买了洗衣机一台,公司也确实同时推出了原告所述的抽奖活动。但是iphone 7手机是大奖,只提供一台,尚有其他诸如返现等其他价值、数量不等的小奖,每个符合规定的购买客户均可以参加抽奖。抽奖可以在11月11日之前,但大奖只能从参加11月11日当天抽奖的人员中产生。王先生已经在11月11日之前参加了抽奖,中奖金额为55元,该钱款也已经发放到王先生账户,因此王先生在11月11日当天无法再次进行抽奖。被告网络科技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欺诈,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请。

宝山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抽奖机会属于无偿,但毫无疑问,商家以此为促销手段,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应当属于消费内容。被告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抽奖提供方,对规则显然明晰,但却未能在活动宣传中明示或者明确告知消费者,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前消费了其仅有的一次抽奖机会,从而使其丧失抽中“双11”奖项的可能性。被告网络科技公司此种不诚信的做法,也属于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鉴于王先生的当庭陈述,是否有抽取大奖的安排并不影响其购买涉案洗衣机的目的,且抽奖行为是依附于购买洗衣机的主合同内容项下的,因此,网络科技公司在抽奖环节中的不诚信做法,不影响本案主合同的履行,赔偿的金额应囿于大奖价值范围之内。且由于抽奖行为确实存在或然性,因此相关赔偿并不能参照该手机价值进行。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宝山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王先生2800元。

判决后,原、被告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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