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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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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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妪日托所跌伤引纠纷

法院:老人出行未寻求帮助并尽安全注意义务担主责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坐落在社区的日托机构,成为许多老人白天的主要活动场所。年逾八旬的刘阿婆就在日托所中滑倒,造成骨折,并最终因为并发症去世。她的子女将日托所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刘阿婆未尽自身注意之义务,也未寻求工作人员的帮助,致使不慎摔倒,担责七成。

八旬老妪日托所跌伤致死引纠纷

刘阿婆年纪大了,子女不放心老人白天一个人在家,便由儿子王先生每天往来接送老母亲到社区的日托所。可不到一个月,刘阿婆就发生了意外。据王先生说,2017年7月4日上午,刘阿婆入托期间,因地面太滑导致其在一楼厕所内摔倒,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损伤,之后刘阿婆被送至医院就诊。但因为伤势较重,引发肺部感染、糖尿病等并发症,经数次治疗无效后去世。刘阿婆一家认为,因为日托所照顾不周,导致老母亲跌伤,并最终死亡。双方因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而对簿公堂。刘阿婆的家人要求日托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10万余元。

对此,日托所承认刘阿婆确实在自己处摔倒,但是其摔倒的原因并非是因地面太滑而跌倒,日托所的地板是防滑的。刘阿婆摔倒的地点也并非是去厕所途中,而是在一楼看电视的房间内,即便刘阿婆是去上厕所也应该通知护工陪护,且刘阿婆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头脑清醒,能够自主行走。事发后,日托所已通过保险理赔了刘阿婆12000元,因此不同意刘阿婆子女的诉讼请求。此外,对于刘阿婆子女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均持有异议。

综合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老人担主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充分考虑到事发地是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并理应为入托老人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但基于老年人身体的自身因素或自身疾病导致出现疾病突发、疾病意外等情况的可能性较高,其职责中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被任意扩大。而刘阿婆作为八十多岁的老年人,其在行走时理应尽相应的安全注意之义务,同时可寻求被告处护工人员的搀扶帮助,但刘阿婆在服务中心行走过程中因未尽自身注意之义务,也未寻求被告处工作人员的帮助,以致不慎摔倒,遭受损伤后,最终经长期治疗无效而死亡,对此刘阿婆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而被告日托所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日托所仅在安全协助保障义务上存在一定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认日托所对刘阿婆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刘阿婆因不慎摔倒后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损伤并引发肺部感染、2型糖尿病等并发症,并最终因2型糖尿病伴肾病等原因而去世,其死亡与该事故所造成的损伤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综合刘阿婆的病情、年龄及自身身体状况,法院酌情认定刘阿婆的死亡与该事故所造成的损伤因果关联性为70%。最终,法院判决日托所赔偿刘阿婆子女医疗费等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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