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为了以更低的价格进口货物,身为两家公司实际负责人的宋某某,选择以联系外商制作虚假低价报关单证的方式,逃税125万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两公司分别被处罚金72万元与54万元。 2013年5月至2017年12月间,身为两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宋某某决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货物,并联系外商制作虚假低价报关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除报关对应的相关款项外,宋某某通过自己的个人账户向外商支付差额货款。 2018年1月10日,上海吴淞海关缉私分局至宋某某公司进行调查。经核定,两公司采取上述方法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计38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25万余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两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宋某某作为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策、实施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25万余元,两公司及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宋某某在侦查机关开展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两公司留存的涉案材料,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两公司和宋某某均属于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公司和宋某某均当庭认罪,庭前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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