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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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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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解读《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杨兴培

□刑事司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惩罚一向有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存在。此次“座谈纪要”统一了认识,提出办理单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污染环境犯罪与非法经营犯罪常常存在着相辅相存、相互助推的关系。对此,“座谈纪要”形成统一的意见,对环境污染犯罪与非法经营犯罪实行择重处罚原则。

□“座谈纪要”突出对长江流域的特别保护,这是因为在重要的经济区域实施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必定会产生更大的破坏作用,从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给予必要的从重处罚,完全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规定,与法律面前各区域平等的原则并不相悖。

但存寸土地,留与子孙耕。以黄土文明为表现形式的中华民族为了生活在这片黄土地上的子孙能够生生不息、繁衍生存,一直有着人与自然的共生系统。然而现代化的不期到来,一些人见利忘义,为了金山银山,管它绿水青山;为了工厂冒烟,管它白云蓝天;为了开矿挖煤,管它水草肥美。当贪欲的潘多拉盒子一旦被打开,欲火中烧的各路贪利者、逐利者和套利者蜂拥而至。于是城市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业化开发的迅速膨胀,各种针对大自然的围猎捕捞和大规模“破坏性”建设使得人们赖以活命的资源极度恶质化,从而败坏了自然经济可以依托的生态系统,原本大好河山的自然面貌遭到了大规模的破坏。

好在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7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力参与和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并专门印发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作为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准司法解释。这一“座谈纪要”被认为是新中国刑法史上最严厉的环境执法规定。

这次“座谈纪要”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既从大政方针方面深刻阐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了全面部署,又以加大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工作力度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了统一认识。通过解读这一“座谈纪要”,我们择其要者作进一步的理解和领会。

一、加大了对单位犯罪的认定

刑事司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惩罚一向有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存在。此次“座谈纪要”统一了认识,提出办理单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并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为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这种严厉性在过去是没有的。

二、加强了对犯罪未遂的认定和处罚

近年来刑事司法由于受犯罪客观主义理论的影响,犯罪未遂的案件少之又少。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违背了主客观高度一致的现代科学主义的刑法观。此次“座谈纪要”一改先前这一现象,提出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严厉的处置手段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将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对环境污染犯罪与非法经营犯罪实行择重处罚原则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污染环境犯罪与非法经营犯罪常常存在着相辅相存、相互助推的关系。为了实现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座谈纪要”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如果行为人或者与其联系紧密的上游或者下游环节具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且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对行为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断,从而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厉打击。

四、提高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度

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危害公共安全属于重罪类别,刑事司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认定与处置比较慎重。但此次“座谈纪要”强调现阶段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必须坚决贯彻重典治理污染的要求,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这足以反映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与刑法的直接贯通。

五、突出保护长江母亲河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流域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决策,为长江经济带大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此次“座谈纪要”提出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座谈纪要”突出对长江流域的特别保护,会不会有损法律面前各区域平等的原则?我们认为不会的,这是因为在重要的经济区域实施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必定会产生更大的破坏作用,从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给予必要的从重处罚,完全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规定,与法律面前各区域平等的原则并不相悖。

七、严格控制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使用

此次“座谈纪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刻认识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控制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3)犯有数个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4)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不宜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这同样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厉处置。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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