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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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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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精华推荐

(2019年第2期 总第68期)

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人民出版社【理论前沿】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逻辑结构的特点与

问题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的人格权编终于面世,并且向全国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不仅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们的充分肯定,而且也得到了公众舆论的好评。这部法律草案植根于中国独特的实践土壤,总结了《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确认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的丰富经验,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整部草案的逻辑结构严谨、和谐,既与《民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相一致,又与民法分则其他各编相关内容相一致,且自身体系完整、自洽,重点突出,是一部比较成功的法律草案。该编目前还存在部分逻辑上的不足,例如将人格权编规定在分则的第三编,与《民法总则》第2条与第五章规定民事权利类型的顺序不一致等,在下一步的修订中应当进一步解决。

【智慧法治】

以“权利束”视角探究数据权利

作者:闫立东(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数据在当今社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近年来,对数据权利的研究蓬勃发展,逐步明确了数据权利包含了人格权、财产权、国家主权三大类权利的基本趋势。虽然有此趋势,但是研究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权利研究相互割裂,缺乏联系,没有形成数据权利内部统一价值标准与规则的问题。应当借以“权利束”这一概念,通过有效“束点”,确定“权利边界”的方法,以数据权利束的视角对数据权利进行研究。明确其以数据权利为基础,集合多元主体、多种权利的事实。规范数据权利束内的权利组成与权利边界,阐明数据权利束的价值内涵。以数据权利束的价值内涵和权利价值观作为指导,形成数据权利束内在权利位阶。以此形成一种数据权利束确权、归集与保护之范式。

【专题笔谈】

罗马法中的客体作伪型诈骗罪向后世的

主体作伪型诈骗罪的演变

作者: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罗马法确立了客体作伪型的诈骗罪,以类推适用盗赃规则的方式处理骗赃,但没有考虑犯罪人把赃物交给诚信第三人的可能,形成法律漏洞,保罗或《学说汇纂》的编订者填补之,允许此等第三人免受追索,由此打开赃物诚信取得制度的大门。《法国民法典》采用19世纪形成的主体作伪型的诈骗概念,同时保留罗马式的客体作伪型的诈骗概念,由此形成盗赃、骗赃处理的二元体制,骗赃获得独立。老《阿根廷民法典》同时使用新旧两个诈骗概念,但只规定了旧诈骗概念涉及的赃物的处理,似乎留有法律漏洞。而且,该法典把老骗赃的处理置于侵权法的框架下,这样,就把赃物所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降等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恶化了其地位。我国是否要在未来民法典中以及未来的民法理论中区分盗赃与骗赃?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盗窃中无处分行为而诈骗中有,盗赃的流通应受到比骗赃的流通更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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