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去年另一位股东想要退出,问我是否有意收购他的股份,当时我出于对公司前景的看好表示愿意收购,随后和他协商并确定了收购价格,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的手续。 今年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公司的业绩不太理想,我对于收购股份的事有点后悔。 请问律师,由于我们只是签了合同,没有办理股东变更的手续,我现在能否反悔要求撤销该合同,由对方返还我已经支付的股份收购款?——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张先生与股权出让人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若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 股东变更登记只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根据张先生的陈述,其是因为市场发生变化、公司业绩不理想而对股权收购反悔,并非受到欺诈或胁迫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因此,张先生请求撤销合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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