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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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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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商业图片平台的经营规范

□黄武双  张蓉蓉

2019年4月10日,欧洲南方天文台发布首张黑洞照片(本文称图片)在网上引起热烈讨论,4月11日,视觉中国网站出现了该图片,在图片基本信息处标注版权所有为视觉中国,并注明用于商业用途需联系视觉中国。视觉中国此举动引起公众质疑。此前视觉中国将各企业logo和国旗、国徽等图片收入图库并标价出售的行为也引起公众关注。有媒体指出,视觉中国将大量公有领域的照片(图片)据为己有并以付费的形式向公众提供是一种“图片霸权”行为,并进一步指出视觉中国以图片授权为核心的商业模式已转变为“钓鱼式”维权,违背了图片授权网站设立的初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问题分析

针对视觉中国的“黑洞”事件,需要厘清以下两个著作权相关问题。

1.视觉中国可否标注“黑洞”、国旗、国徽等图片版权归其所有。

欧洲南方天文台在其网站公布的版权协议内容包括:“除非有特殊标注,与新闻稿、声明、每周图片、微博和标题一起发表的图像,视频和音乐都基于知识共享署名4.0国际许可获得授权,并且可以在非独占的基础上免费再创作,前提是署名信息清楚且可见。”

依据以上版权协议,欧洲南方天文台在其网站以新闻稿形式发布的“黑洞”图片,只要其他主体在使用“黑洞”图片时完整、清晰地标注图片的来源信息,就不侵犯该图片的著作权。从新闻资料可知,该图片由几家天文台合作合成,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存在问题。依据著作权法原理,除非另有约定,该图片著作权应该归合作各方共有。基于欧洲南方天文台的权威和严谨,我们相信南方天文台有权发表该声明。

在这个前提下,其他主体在使用时就不得违反该声明内容。包括视觉中国在内的任何主体,将该图片标注为“版权归××(图片收集者)所有”的行为,无疑侵犯了该图片的著作权。由于南方天文台声明他人仅可以非商业性使用,因而将“黑洞”照片有偿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仍侵犯著作权。

此外,将国旗、国徽等矢量图片有偿许可他人使用,亦违反《国旗法》《国徽法》之规定;商业机构可以制作国旗、国徽等图片,但并不享有著作权,更不得将有偿许可此类图片版权作为一种商业模式。

2.并非所有图片都需要付费。《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其他合理使用的目的使用作品的,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付费。因此,个人撰写文章、时事新闻报道时以合理方式使用来自商业图片平台的图片,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不需要获得平台许可,也不需要向商业平台付费,商业平台无权主张许可费或补偿金。

商业图片经营公司将原本处于已过保护期、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图片,标注版权归其所有并向公众许可/出售的行为亦逾越了法律底线。

商业模式规范的建议

商业图片经营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在获取著作权人授权(或者直接购买著作权)后再以付费方式授权公众使用。在这种商业模式为下,图片公司为著作权人和公众提供交易平台,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平台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作品,公众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得所需图片的授权并使用,以降低获取图片的成本和侵权风险。这种商业模式,对保护著作权人权益、提高公众版权意识都是有利的。

当然,“黑洞图片”事件说明,该商业运营过程中仍存在继续规范的空间。

1.图片授权的规范。商业图片平台应当核查平台内的图片是否都有合法权利来源,切忌将已过保护期、权利人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图片,纳入自己的商业运营范畴。即便提供这些图片,既不能标注版权归其所有,也不能没有依据地向公众收取费用,当然还必须尊重原图片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2.维权方式的规范。商业图片公司利用技术侦测侵权行为无可厚非,但在发送各类函件时措施和语言应审慎,以免涉嫌强制缔约、威胁恐吓等不当与违反行为。利用图片库的市场优势地位,捆绑销售超出使用者意向和实际需求的其他图片,亦涉嫌不正当竞争。

以法院判决书作为商定价格的标杆,亦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单张图片3000元~10000元赔偿金,法院在判决时是参考了使用范围与次数、使用场景等诸多特定因素得出的结论,并非每张图片的使用都可以获得这么高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不少使用者收到的诸如“一周内支付,每张300元;否则每张应支付3000元”的交涉函件,可能就利用了交涉函件收悉者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商业平台所采用的这种交涉方式可以理解,但难谓适合我国现有交易观念和社会评价理念,建议研究更加适合的具体方法。

3.适度调整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的理念。商业维权的一个重要基础,便是法院已经针对某些图片作出了生效判决、行政机构的决定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这些生效判决和行政措施,乃是商业运营平台谈判与交涉的重要样本。是否签发诉前和诉中禁令、判赔额的高低、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均可能成为商业运营平台的重要支撑。建议司法和行政机构继续调研我国商业平台运行和商业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意见。

为了提升整体社会尊重他人版权的意识,除了权利人采取诉诸司法个案裁判、个案行政措施、私力救济措施之外,指导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的政策性意见不可或缺,此外还应配以不诚信行为的记录与惩戒等诸多综合措施。我们期待本次“黑洞图片”事件,可以成为推进和提升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良好契机。

(黄武双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蓉蓉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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