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B03版:我要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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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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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尚有奖金争议,能否提出辞职

我所在的公司没有按绩效奖金发放的规定支付年终奖给我,为此我曾口头向公司提出,公司说会让人事专员去查一下给个说法。

现在有一家公司想“挖”我过去,可是我担心一旦自己主动辞职,是否就意味着放弃了要求这些年终奖金的权利。

请问律师,我是否需要在辞职时,特别注明和公司尚有关于年终奖的争议?——李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辞职并不意味着放弃主张奖金的权利,因为上述奖金系李先生应得的劳动报酬。

即使他已辞职,不再是公司员工,仍对公司享有奖金的请求权,只要在劳动仲裁时效内行使权利即可。

在职开办公司,是否违反法律

现在我有全职工作,而朋友邀我一起开家公司,我担心这事被公司知道,可能对我目前的工作不利。

请问律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有关于在职员工开办公司的规定,公司能否处罚我?——郑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劳动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所有企业员工在外兼职和在职开办公司,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员工是不能在外兼职或开办公司的,比如国家公务员,涉及同业竞争、国家秘密的情况。

另外,如果企业规章有相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有书面约定的,劳动者亦应遵守。

根据郑先生所述情况,他是否可以开办自己的公司,具体要看他在目前公司的职务是否属于高层管理人员,另外公司是否有这方面的限制或者禁止性的规定,此外还要看他开的是什么公司。

如果郑先生开的是跟原公司业务相同或近似的公司,可能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也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工资遭到拖欠,咨询仲裁时效

我因为遭到公司拖欠工资,目前已经辞职,并打算提起劳动仲裁。由于有很多证据需要收集,因此没有马上提起仲裁。

请问律师,对于索要遭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应该是多少?起算时间又该如何把握?是从应该发放工资的时间开始算,还是从我辞职开始算,抑或是有别的依据?——韩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该法第二十七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韩小姐应当在离开用人单位后,即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后一年内提起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经常长时加班,是否违反规定

我在一家企业从事搬运工作,活多的时候经常安排我们加班,有时候一天要工作10多个小时,一连数周如此。如果不加班,又担心违反规定而被解雇。请问律师,对于每天、每周或者每月的加班时间,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我们单位的做法是否违反规定?  ——翟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相应报酬: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难以完成指标,被辞有否补偿

我原先在公司任销售员,公司的制度是:销售员有详细的销售指标,如果3个月完不成指标,就要接受一个月的销售培训,再次上岗后2个月完不成指标,公司就可以辞退我。

我由于没有完成销售指标,必须接受一个月的销售培训,在此期间只有底薪。请问律师,如果之后依旧完不成指标而被辞退,我是否能有补偿?  ——苏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合同。

因此,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期满离职,咨询补偿标准

我在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基本工资非常低,刚刚超过最低工资标准,主要的收入来自销售提成,有时业绩不好提成就很少,因此每月实际收入变化很大。

现在3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似乎无意和我续签劳动合同。我了解到,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以月工资作为补偿标准来计算。

请问律师,该补偿的标准,是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准,还是以每月实际获得的平均收入为准?——石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计算方法为: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石先生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处所指的工资,是指石先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公司已经撤销,咨询仲裁事宜

我原先在外地一家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工作,后来因为分公司撤销后的裁员补偿、加班费等问题,我和公司一直有纠纷。现在我想提起劳动仲裁,但该分公司已经不存在了。

请问律师,我能否仍向之前该分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还是说需要到总公司所在地去申请仲裁?——林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此,对于仲裁地点林先生有选择权,他既可以在上海分公司所在地提出劳动仲裁,也可以去总公司所在地提出劳动仲裁。

进行手术治疗,合同到期咋办

我的劳动合同原本快要到期了,但我最近因病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术后一直休养至今没有康复。

请问律师,公司在我劳动合同到期时是否可以不再和我续签合同?——吴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吴先生对照自己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出相应的法定医疗期限。

如果吴先生自病假起加上医疗期,超过了合同终结的时间,以医疗期结束的时间为准,公司不能提前解除合同。

签约劳务派遣,咨询工作年限

我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了2年合同,前后在两家公司干过,现在合同即将到期,这家劳务派遣公司要跟我续签2年合同,派到第三家公司工作。

请问律师,如果将来公司和我解除合同,计算补偿的工作年限是否应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约的年限计算?——方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方小姐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约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就是该劳务派遣公司。

无论她实际曾在几家公司工作,或者将来再发生工作调动,其工作年限都应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约的工作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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