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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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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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墙占绿,还拍脸、咬人、拔刀相向

嚣张女业主被处行政拘留5日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破墙开门占用绿化带,在物业工作人员对绿化带进行清理时,田民竟然用刀对居委工作人员进行阻挠,并用刀拍击他人脸部,咬伤物业工作人员。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认定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对田民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得当。

2017年8月26日14时许,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下属派出所接王化报警称,其在安排物业清扫人员对小区公共绿化带进行清理的过程中,遭到了一户住在底楼的女性业主无故阻扰,并被该业主持菜刀拍击面部。在现场,另有一名女性清扫人员被该业主咬伤手臂。随后,民警将田民等涉案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处理,同日予以受案登记。经调查,奉贤公安分局认定,田民实施了用刀拍击王化脸部,咬人致其左前臂皮肤破损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的违法行为,对田民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田民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被诉处罚决定。田民仍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奉贤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田民认为奉贤公安分局对其传唤超过24小时,程序违法,但传唤时间以传唤证记载为准,虽然该传唤证内容有修改,但修改处均有田民捺印确认。

根据传唤证的记载,并未超过24小时,且田民所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传唤超过24小时。奉贤公安分局认定,田民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有其提交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为证。田民诉称其持刀并未实际拍到王化脸部,这与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客观实际不符;田民还诉称清扫人员的咬伤并非其所为,但在两次询问中均陈述,当时在混乱中朝一个人的手臂咬了一口,而周围相关证人均陈述田民咬了清扫人员左手臂一口,由此可以确认王化英左前臂的咬伤是田民所为。奉贤公安分局考虑到案件因民间纠纷引发,田民主观恶性不大等因素,认定田民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行政拘留5日,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恰当。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田民的诉讼请求。田民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上海三中院认为,奉贤公安分局、市公安局行政程序合法。奉贤公安分局根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田民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幅度亦无不当。田民提出其被传唤的时间超过24小时,与其捺印确认的传唤证记载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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