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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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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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嘱可处理财产范围

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退休教师吴老伯生前立下遗嘱,对自己的死亡抚恤金去向予以了明确。但去世后,原配子女与再婚妻子还是闹上了法庭。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遗产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非遗嘱可处理财产范围,因此判决他的妻儿均分抚恤金。

吴老伯与原配妻子杨丽共同育有二子一女,在女儿和老伴离世后,2009年,吴老伯与张阿婆登记结婚。去世前,他明确将自己的死亡抚恤金留给张阿婆。吴老伯去世后,其单位应发放16.6万余元死亡抚恤金。当张阿婆向吴老伯的单位索要抚恤金时,单位要求吴老伯的两个儿子吴远和吴明也同时到场才能领取。但两个继子却拒绝陪继母共同领取。

为此,张阿婆将继子告上法庭。张阿婆认为,吴老伯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抚恤金归自己所有。两个儿子对身份关系、抚恤金数额均无异议,但不清楚父亲生前留有遗嘱,认为抚恤金应按妻儿均分。诉讼中,其子之一吴远于2018年9月亡故,法院增加了吴远的妻子和儿子为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为抚恤金如何分配。抚恤金是国家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慰籍,用以优抚、救济死者亲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非遗嘱可处理财产范围,故在分割前应当属于所有被安抚对象的共有财产。死亡亲属依照有关规定是死者死亡时尚健在的亲属,与代为继承人无涉。参照相关规定,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逝者死亡时尚健在的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吴老伯死亡时,其父母已先于他亡故,配偶即张阿婆,尚健在的子女即吴远和吴明,3人均享有抚恤金。法院认为对抚恤金均分为三份为宜。另因吴远在诉讼中亡故,故他应分得抚恤金,归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妻子和儿子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抚恤金16.6万元为三方平均分配。(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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