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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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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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中老年人同天命丧舞厅

家属质疑通风设备索要赔偿 法院:主张依据不足实难支持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公益性舞厅一天之内两名中老年男性先后死亡,其中一名死者的家属据此认为,父亲的突然离世与舞厅通风设施缺乏,空气混浊不无关系,此“意外”绝非“偶发”。由于就赔偿问题双方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将涉事舞厅告上了法庭。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舞厅开设方即被告文化馆对于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据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父亲意外身亡

家属质疑舞厅通风系统

王老生前喜欢在被告文化馆内的舞厅跳舞。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10月28日,王老持舞厅卡至舞厅,在进入舞厅后不久,王老便从该舞厅内走了出来并坐到舞厅检票口外面的长凳上,当王老坐到长凳上时,突然倒下来。事后120急救车立即送医抢救,但王老已不治身亡。

事后,王老的两个女儿听说,就在父亲出事的当天,又有一位在该舞厅跳舞的中老年男性倒在舞池中央,也在送去抢救后不治身亡。王老的女儿认为,舞厅隶属于被告文化馆,且舞厅没有营业执照,属于无证经营,舞厅通风设施不好、空气混浊、人又很多,这才引发了父亲的身体不适。因此,王老的两个女儿要求文化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文化馆辩称,2017年10月28日事发当天,王老并未进入舞池跳舞。王老有一个长期一起跳舞的舞伴,由于事发当天舞伴没有来舞厅,王老检票后就入场放了下东西,然后就从舞厅里出来坐在舞厅检票口外面的长凳上等舞伴时突然倒下来,舞厅检票阿姨陈某马上叫了舞厅经理王某,王某马上打120叫救护车,把王老送到了医院。

法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难以支持

针对原告提及的资质问题,文化馆辩称,其资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早期的营业执照内包含经营歌舞厅、电子游戏机等范围,对于舞厅没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几年前因上海市规定全市文化馆要公益性开放,故该营业执照就上交了,换发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也就是去掉了文化馆的企业法人资格,保留了文化馆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文化馆把游戏机房等都清退了,但舞厅作为公益项目特别保留下来。同时,文化馆在舞厅门口挂有舞客须知,上面写明了有心脑血管疾病及各种疾病的人群谢绝入内,并且提示老年舞客注意劳逸结合,切勿逢曲必跳。而关于原告提到的事发当天另一位中老年男性死亡的事情,文化馆也称,事后该死者的妻子承认该意外与死者身体原因有关,和舞厅无关。文化馆认为,王老的死亡和被告没有关系,同时事发当天,文化馆也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文化馆对于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文化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实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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