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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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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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缴纳社保,上班途中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澳地公司的员工王玉在上班途中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当场死亡,由于曾私下与公司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申请,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社保的缴纳并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作出维持二审判决,认定构成工伤。

王玉在澳地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2017年6月16日6时许,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吴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玉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18年,王玉的丈夫向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长宁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澳地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判决驳回了澳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澳地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澳地公司上诉称,王玉曾于2017年4月1日向澳地公司提出“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200元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此外,王玉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闯红灯,王玉应负主要事故责任。

长宁区人社局则辩称,经调查核实,王玉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

上海三中院认为,社保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对澳地公司主张的王玉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上海三中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案

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规定不仅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起到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作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关于放弃缴纳社保的约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更不会导致职工因此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及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或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只要其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就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若未为职工缴纳社保,将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需自行给付,增加了企业负担和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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