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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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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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工作调度被除名,为何公司违法?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李丹阳

运输公司驾驶员临时接到调度员的调班电话,以已有工作安排为由予以拒绝,孰料竟因此被公司除名。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

未服从工作调度?公司将驾驶员除名

2016年12月3日晚间,押运员程勇的儿子突然骨折,程勇及孩子舅舅、驾驶员桑木请假送孩子到医院。考虑到两人请假可能会影响第二天的运输任务,当晚,调度员就桑木次日的工作安排问题致电驾驶员李健,通知李健调班。李健以已有工作安排为由予以拒绝。12月8日,运输公司发布了一个处理公告,以李健拒不服从工作调度,给公司业务造成极大影响为由,决定对李健进行除名。

李健很不服气,自己已有工作安排,调度员又安排其他工作,无法同时完成,桑木第二天也上班了,公司并没有损失,公司开除他,处罚过重且违法。2017年1月李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仲裁裁决支持了李健的请求。运输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公司无需支付上述工资及赔偿金。

法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仅提供了调度员证言,举证尚欠充分。而关于加班费,运输公司虽于庭审中主张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运费提成比例更高,但其既未举证证明上述期间的运费提成比例为何,也未证明该运费提成已足以覆盖运输公司应当履行的依法支付李健加班费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请。

运输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仅提供证据证明了调度员曾电话联系过李健,通话内容却不得而知,且调度员与运输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也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证据规则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当日李健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桑木也正常上班,运输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业务受到极大影响,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运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李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运输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李健加班工资。运输公司与李健的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李健“享有国定休假日加班费(以日或小时按基本月薪在行业效益报酬中具体体现)”,但该约定过于笼统。运输公司主张其提供的加班效益计算表可证明加班效益工资在工资中的体现,但运输公司并未让李健在该加班效益计算表上签字确认,未能证明已将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或告知李健,因此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因此,对运输公司无需支付李健加班工资的主张,上海一中院不予采信。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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