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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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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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出租被叫停 租客“霸房”不肯搬

法院:租赁合同无效 租客10日内搬离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违规出租经适房被叫停后,又遇租客迟迟不肯搬离,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场错上加错的“闹剧”,判决租赁合同无效,租客10日内搬离。

王金年一家居住条件困难,经审核批准,买到了一套位于浦东的经济适用房。但因家庭经济困难,王金年将房屋出租,用租金贴补家用。2018年8月,王金年与卢小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月租金为900元。

仅仅过了20天,王金年就从物业得知经济适用房是国家明令禁止出租的,于是告知卢小刚需要停止租房行为。次日,王金年来到经适房中,发现卢小刚准备装修,他立即叫停,并要求终止租房协议,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不欢而散。

王金年说,2018年10月初,卢小刚将房屋房门撬开继续装修,2018年10月将装修好的房屋另外出租给他人。2018年11月,王金年接到了房管局电话通知,称经适房被出租违反相关法规,要求租客搬离,但卢小刚不愿搬离。于是王金年将卢小刚告上法院。卢小刚认为,签订合同时并不清楚系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而且已经支付装修费6万元,为此,要求王金年承担一半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本案中,王金年在其所签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中承诺,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现他将经适房出租获取租金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经适房管理规定,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法院认定王金年与卢小刚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租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发生的损失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中,卢小刚表示对于其装修损失的赔偿另行主张。最终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卢小刚必须在10日内搬离该套经适房。(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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