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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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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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工作坊

编者按:

论文工作坊是近来国内各大高校分享教师论文成果,指导学生论文写作的新模式。开设论文工作坊不仅能展示教师的最新研究成果,接受其他教授的评议,提升论文成稿质量,也向学生展示论文成稿的思考过程、研究与写作的方式,极大程度上提升了学术成果的转化。

今起“法学院”版面将不定期开设论文工作坊栏目,分享法学院校论文工作坊的最新学术成果。

当法律邂逅基因编辑技术

郑戈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论文重点介绍了“贺建奎事件”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

对于“贺建奎事件”所引发的我国应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立法工作,尤其是国家安全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增加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相关规定,郑戈表示:征求意见稿存在以下几点进步:区分了临床研究的风险等级;区分了临床前的实验室研究和临床研究;区分了学术审查、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

但其仍存在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如:在将哪些因素纳入学术审查的范围、哪些因素纳入伦理审查的范围这一问题上,该征求意见稿仍需要改进。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未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目的是“为了治疗和预防疾病”还是“为了改良基因”予以区分,亦未对基因编辑的对象是体细胞还是生殖细胞予以区分,而基于上述区分的分类治理则是早已形成的国际共识。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晓喆教授以清晰化的图表方式对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进行了详细介绍。对于本次报告中的核心案例的案情和裁判理由进行了基本梳理。

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务中常以美国法上的“真实出售”标准来确定基础资产的转让问题进行反思,以具体的八项理由有力指出,在中国法的语境下以“真实出售”判断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权属归属并无必要。

对于资产证券化中“将来债权”让与的问题,应当借鉴比较法的经验,根据“将来债权”让与是“有基础的将来债权让与”还是“纯粹将来债权让与”,而在有无溯及力的法效果上进行区分。同时指出,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尽快确立债权让与登记的对抗效力,从而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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