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07月15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烈犬伤人,主人何责

资料图片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黄开春

我认为烈性犬、大型犬的主人明知饲养的犬只具有攻击性,在饲养或外出遛狗过程中不履行有效看护义务,致危害结果发生,犬只咬人达到轻伤后果的,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近年来,饲养宠物狗的人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宠物狗咬人事件也屡有发生。通过梳理此类事件可以看出,肇事的多为烈性犬或者大型犬,原因几乎都是狗主人没有尽到足够的看护和注意义务,比如遛狗不牵绳。

狗毕竟是动物,一旦缺乏人类有效的监管,其动物本性很容易暴露。因此,狗患其实是人祸,处理狗患的根源还是在于有效约束狗的主人。

一系列“狗咬人”事件,肇事狗的主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首先是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次是行政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第1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2款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的规定处罚。”

此外,不少地方相继出台了针对养犬的管理法规,并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但总体来看,对于狗主人违法违规饲养宠物狗的行为处罚力度有限。只有故意驱使狗伤人的,才可行政拘留。

至于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则更是闻所未闻。当然,这其中部分原因在于受害者的伤势并未达到重伤程度。因为狗主人的行为一般会被认为是过失,依据我国刑法,过失行为只有造成受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才会构成犯罪。

然而,即便只是遭受轻伤,事件对受害者的影响或者社会危害性也不小。

在现有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过失追责制裁力度有限的情况下,对那些“纵狗咬人”造成受害者轻伤的肇事狗主,能否加大刑事惩处力度呢?

对此,国外不乏相应的立法。据了解,英国在2014年重新修订了《危险犬类法案》,对狗主人对狗的看护责任进一步强化,恶犬伤人的,狗主人最高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恶犬伤人致死的,狗主人最高可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

美国各州都有《恶犬法案》,对恶犬伤人时狗主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并规定了财产罚和人身罚。

而在俄罗斯,则是根据狗的自身属性等特征将狗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并对不同危险等级的狗作出不同的限制。

那么,在我国尚缺乏针对性立法的情况下,刑事处罚在“纵狗伤人”致人轻伤事件中是否有适用的可行性呢?

笔者认为,可以运用刑法先行义务下的不作为理论来制裁那些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肇事狗主。

刑法理论中有“非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分类中相对于纯正(真正)不作为犯而言的。

非纯正不作为犯的定义是:以不作为形态实现了法律规定通常只能由作为犯实现的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烈性犬、大型犬主人的非纯正不作为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为义务,烈性犬、大型犬一般属于禁养或限养品种,若狗主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也没有打疫苗,在遛狗时又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如拴狗绳、套嘴套等),就会将周边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对其而言,已产生看护好犬只不使其咬人的先行义务。

(二)作为可能性。狗主既然有能力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看护能力。

(三)危险性判断。这主要是考察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狗主们,不仅知道烈性犬、大型犬的危险性,也明白在户外驾驭它们的艰难性,其对危险的发生已有预见或能够预见。

(四)因果关系。如果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狗主人未尽有效看护义务,狗将人咬伤,则该结果与狗主人的不作为当然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我认为,烈性犬、大型犬的主人明知饲养的犬只具有攻击性,在饲养或外出遛狗过程中不履行有效看护义务,致危害结果发生,犬只咬人达到轻伤后果的,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