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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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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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提法早已过时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周蒋锋

“临时工”已经退出历史舞台20多年了,无论是劳动合同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都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所有劳动者都应享有包含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近日偶然翻阅小学四年级《语文》教科书,《共同的秘密》一文引起了我的关注。

《共同的秘密》是篇记叙文,讲述了一个感人至深的爱心故事,字里行间处处流淌着人间的真情和温暖。

当煤矿发生矿难后,为了帮助遇难“临时工”工友的家属,又不让工友家属感到是在接受别人的施舍,12个矿工兄弟有一个约定:每天下井之前必须吃上一碗遇难工友妻子卖的馄饨。即使岁月流逝,家庭变故,大家仍然履行着这份共同的约定。

课文通过12个矿工共同的秘密,诠释了人世间的诚信、善良和真情。

但是立足当下,课文的背景却有些不妥,因为“临时工”概念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多年了。课文却仍然写着:“因为矿工是临时工,所以矿上只发放了一笔抚恤金,不再过问矿工妻子和儿子以后的生活。”

《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两部法律都废止了“临时工”这一概念。

由于在《劳动法》实施之前,我国曾普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所以在《劳动法》实施后,有关部门针对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曾发过规范性文件。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只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临时工”的概念。

那么,“临时工”是不是指劳务派遣员工呢?也不是。

《劳动合同法》保留了“劳务派遣”制度,同时又作了明确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指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处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即便是劳务派遣员工,也享有劳动合同用工的劳动权利,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同时,只要交纳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就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根据伤残等级,还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当劳动者工伤死亡时,工伤死亡赔偿为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可见,“临时工”已经退出历史舞台20多年了。无论是劳动合同用工,还是劳务派遣用工,都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所有劳动者都应享有包含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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