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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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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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犯罪,定罪难在证据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张祥

一般来说,未成年身心发育不健全,其提供的言词证据具有准确性低、逻辑性弱、易变性强的特点,未成年人作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证人,其提供的言辞证据能否采纳、采纳多少,都是实践中的难题。

性侵儿童犯罪与其他性侵犯罪一样,在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被告人往往不认罪。

性侵犯罪一般发生在比较隐私的密闭空间内,且多发生于熟人之间,案发后如果没有及时报案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提取遗留在现场及被告人身上的生物学证据,待嗣后再欲追究时,很可能面临既没有客观证据又没有目击证人,只有被害人陈述的困境。

二是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判断问题。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全,其提供的言词证据具有准确性低、逻辑性弱、易变性强的特点,未成年人作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证人,其提供的言辞证据能否采纳、采纳多少,都是实践中的难题。

三是非接触式猥亵儿童时的证据固定问题。

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除了以直接接触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发展,行为人通过互联网要求不满14周岁的儿童暴露、传送不雅照片、视频,与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社会危险性,也应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在此种情况下,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是个很大的挑战。

当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司法实践中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

未成年人的陈述自然合理,符合情理逻辑,即使在具体表述上存在一定瑕疵也完全正常,这符合未成年人的记忆特点,依法应当采信。

未成年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如犯罪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特别是犯罪现场物品布局、特定物品摆放等细节信息能够相互印证,且排除诬告可能的,应当认定犯罪事实。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案件,要及时固定电子证据,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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