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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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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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炒鱿鱼 工人怒而索赔

闵行区劳动争议调委会以法释理调解劳动纠纷

□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工作近一年,却没有签劳动合同,谁知年底竟被公司炒了鱿鱼。不忿之下,工人们要求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损失。而单位却认为双方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关系”,同时几人因工作过失还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进行赔偿。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工人们申请了劳动仲裁,闵行区劳动争议调委会受委托后进行了庭前调解。

调解员依据《劳动法》相关条款,对公司进行了相关普法,同时对工人们劝慰、解释,最终公司通过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方式圆满解决了这起纠纷。

【案情】

周某等三人经朋友介绍,于去年初开始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挖机驾驶员,但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年底,公司突然单方面提出口头解除双方的工作关系,周某等人觉得公司的处理不合理,于是要求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等。

周某等人随后向劳动仲裁院申请了劳动仲裁,闵行区劳动争议调委会受委托进行庭前调解。

【调解】

调解员接到此案后,详细了解了该案的基本情况,决定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

公司负责人承认,这些员工都是通过某劳务所介绍而来,的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和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两个原因,第一,公司认为通过劳务所和一些朋友介绍而来的员工是属于第三方派遣类;第二,员工们在其他地方也另有工作,在公司的工作等同于兼职,因此认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任何书面的依据说明双方存在的这种“劳务关系”。公司对劳动者提出的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均不予认可,并称周某等人在公司工作期间造成了工程延误导致经济损失,如果确认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差额的话,他们将以此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诉,并要求周某等人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等。公司方出示了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给工人们的出车单及人工费签收单,另外也出示了由于周某等人未及时施工造成工程延误后,公司临时另请挖机施工产生的费用清单以及工人们自己书写的承诺书等材料,证明公司确实支出的实际费用和工友们承诺过的公司可以对此扣款等情况。

在听了公司方负责人的陈述后,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确立?双方由于何种原因导致了劳动合同未能签订?没有书面约定如何归责?针对这些矛盾焦点,调解员依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对公司方进行普法,明确告知公司方即便是劳务工也应该签订相关协议,劳动合同未能签订,公司方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既然公司认可周某等人存在工作事实,那么双方的劳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工作过失,不能成为确定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随后,调解员联系到了周某等人,一开始周某等人的情绪非常激动,在听了调解员的劝慰和解释后,才逐渐平息。调解员向他们表明在调解过程中,作为第三方中立的存在会起到沟通桥梁的作用,会为他们和用人单位进行正当利益的沟通。在周某等人情绪平和下来后,调解员向他们详细地了解了离开公司有无办理相关手续,单位方有无制定发放高温费等细节,再依据调查结果进行了客观分析。

最后,调解员启动了面对面的调解,依据劳动法相关条款分析了双方各自的情况,告知如果到了劳动仲裁阶段,双方很可能都会因证据不足而造成诉讼风险,因此建议公司通过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方式协商解决。

最终,周某三人放弃确认劳动关系和双倍工资差额的要求,同意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并签署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三人经济补助。三人均与单位和解,并于签订协议后撤诉,单位也不再要求让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点评】

外来务工人员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虽说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但较复杂的劳动关系的判断和薄弱的自我保护意识,一直是引起外来务工者频发劳资纠纷的源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任何用工形式都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次日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只有口头约定,则无法还原客观事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调解员在受理案件之初,应做到认真调查,不漏细节。在本案中,关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离开公司时是否办理相关手续、有无做出赔偿承诺等细微之处,调解员都详细了解,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奠定了扎实有效的实施基础;另外,“背对背”“面对面”等调解常用技巧也应烂熟于心、熟练掌握,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能做到思路清晰、胸有成竹,为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提供专业技能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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