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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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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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定金后毁约聊天记录当证据

一个朋友和他的朋友(他们是生意伙伴,生意合伙人)向我定了价值80万元的货,通过银行转账给我15万元的定金。当时没有签合同。3个月过去了,对方迟迟没有前来提货。可现在突然表示不要货了,80万元的货需要我自己处理。他在微信里明确表示15万元定金不要了。但是我不放心,写了一份协议让他们签字说明这15万元不要了。但是他们不签字,货也不来提。以后如果我处理掉了这批货,他再来讨要这15万元,我可以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寻求法律保护吗?  张先生

【解答】

张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包括电子证据。而以电子等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可以认定为电子证据。因此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一定能成为对您有利,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呢?一般情况下,这类证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比如,众所周知微信的昵称和账号仅仅是一个代号,表面上无法显示其真实身份。我们假设付款人向您讨要15万元,您是否能证明微信上那个人就是银行转账的付款人呢?如果不能证明,则微信聊天记录“15万元不要了”就无法作为您抗辩的有力证明了。因此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明确发件人、收件人的真实身份及其之间的关系,同时还需要确认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等。为了保障您的权利,建议及时调取、收集对您有利的证据,并将证据真实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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