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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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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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人”偷拍后厨违规“玩”敲诈

主犯从犯均被判犯敲诈勒索罪获刑4年3个月和3年

□法治报记者  夏天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来自企业内部的“吹哨人”爆料,往往是关键一环。但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却审理了一起“吹歪哨”案——某餐饮公司员工陈某在偷拍公司后厨一系列涉嫌违规现象后,竟以视频相要挟,向公司敲诈10万元。最终,主犯陈某和从犯王某均被法院当庭判处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4年3个月和3年,并被处罚金。

“食材重复多日使用,员工便后不洗手”

“我觉得餐饮公司一直对员工扣钱和处罚,我对他们的管理不满。”庭审中,陈某在回答公诉人提问时这样解释自己拍摄视频的动机。他表示,自己于2017年进入某餐饮公司工作,2018年4月拍下了涉案视频。2019年1月9日,自己因被催债,一时苦于无法还钱,无意间翻阅手机时,发现了涉案视频,就萌生了以此挣一笔钱的念头。

陈某对王某说起了自己的计划,王某有某餐饮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陈某将视频复制在一枚U盘中,再将U盘寄给王某,由王某和对方接触。

50万元,是陈某方面最先开出的价码。随后对方还价到10万元,双方达成一致。1月11日,王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到了第一笔5万元转账,1月15日,第二笔5万元也到账。

法庭上,在回答辩护人提问时,陈某陈述,因为自己确信该餐饮公司的管理和后厨都有违规操作,“我以前在餐饮方面做过,所以知道,该餐饮公司的食品其实都是重复好多天在使用的,里面还有垃圾,此外员工上完厕所不洗手等。”因此,陈某才敢于提出50万元的报价,并认为“他们应该是不会报警的。”结果,两人双双于当月19日被警方抓获。

辩方:被害单位存过错,望从轻处罚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已经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恰当,适用法律正确,足以认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陈某和王某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望法庭从轻处罚。

陈某的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不持异议。该辩护人指出,被害单位的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违反食品安全规范,“不然他们不会同意给10万元的现金,可见被害单位存在过错。”辩护人请求法庭,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王某的辩护人则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指出,本案敲诈勒索用的视频和信都不是王某制作的,他只提供了账号,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作用较小。此次犯罪动机是出于王某的朋友义气,因此请求法庭对王某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否认事前知道陈某的犯意,但经过法庭查证,两人在视频寄出之前,1月7日已经在聊此事,有相关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说明王某是事先知道的,并且在过程中起辅助帮助的作用,因此法庭对王某不予以减轻处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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