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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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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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大巴上颠簸受伤

法院:旅行社担全部赔偿责任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讯  七旬阿婆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越南跟团游项目,因旅游巴士未配备安全带,导致她在车辆颠簸过程中腰部受伤,为此支付上万元医疗费。严阿婆随后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旅行社对严阿婆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计赔偿15万余元。

去年2月,严阿婆报名参加了旅行社2018年2月27日的“百万老人游越南”活动。当年2月28日,因旅游巴士未配备安全带,导致坐在旅游巴士后排的严阿婆在车辆颠簸过程中腰部受伤,经当地医院诊断为尾骶骨骨折并进行相应的治疗,随后的旅游均未参加。

去年3月6日,严阿婆返回上海后即入住同仁医院治疗,于当月16日出院后,严阿婆又多次至同仁医院复诊。经司法鉴定,严阿婆因外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伤残。

严阿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对游客的人身及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旅行社破产管理人辩称,该公司未收到过旅游费用,也未组织过该旅行团。从在案证据反映应该是由其全资子公司组织的旅行团。而其全资子公司辩称,不同意严阿婆的诉讼请求。严阿婆与其未订立过任何旅游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严阿婆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以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可以反映,严阿婆支付的旅游费已经支付至被告旅行社的账户,且被告旅行社向出行人员发放了出团通知书。另根据证人汤某的陈述,该旅行活动组团过程中,相关对接人员的隶属关系正是从被告旅行社变为被告旅行社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根据在案证据,应当由被告旅行社作为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当地安排的旅游巴士未配备安全带,导致坐在巴士后排的严阿婆受伤,且未有证据反映在该过程中严阿婆自身存在过错,同时被告旅行社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法院认定由被告旅行社对严阿婆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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