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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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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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高管辞职1个多月后开AI公司

法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支付违约金260万元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李丹阳

一名原百度公司项目负责人,离职1个多月后又创立多家竞争企业,因此被百度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本案。最终,该名高管被判返还用人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用人单位260万元的违约金。

核心高管离职又创立多家竞争企业

林海原是百度公司的一名高管,于2018年3月30日辞职。2018年5月14日,林海经过筹备,作为唯一股东发起成立海林上海公司,经营范围为人工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等,林海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后林海又陆续投资成立了多家企业,并担任董事、高管等职位。

一切都有序进行,但2018年7月底林海却收到通知,百度公司已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林海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459万余元等。

原是百度高精地图+无人车项目负责人

原来,百度公司地图项目事业部掌握着百度公司近年来的重点投入项目——高精地图和无人车研发的核心技术,林海是该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百度公司与林海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若林海离职,1年内不得从事与百度公司及关联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百度公司支付月工资的5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另约定,如林海违反协议,需返还所有经济补偿并支付3倍数额的违约金。

林海离职后,百度公司按约定支付了2018年4月至10月的竞业限制补偿89万余元。然而不久,林海就创办了多家企业,进行高精地图项目开发。

经审理,仲裁委支持了百度公司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公司坚持其向仲裁委提出的请求,而林海则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其无需返还补偿金,不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海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并按约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违约金。结合林海离职前担任岗位的涉密程度、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所占林海月基本工资的比例、林海违约的方式及时间等,一审法院判定林海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89万余元,并酌情判决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60万元。

百度公司与林海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双方经营范围重合

百度公司认为,高精地图和无人车项目是百度公司重点投入项目。林海知悉公司大量商业秘密,离职后设立多家竞争企业,从事相同项目,给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补偿其损失。

林海则认为,即使海林上海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工智能”,也不足以认定其实际经营的业务涵盖了高精地图业务,不足以认定其与百度存在竞争关系。海林上海公司未实际经营,未生产产品,未对外提供服务,未聘用雇员。百度公司实际损失仅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其请求以该损失的30%调整违约金。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海林上海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百度公司有重合。海林上海公司曾在招聘网注册“海林科技”,并介绍其“致力于……实时的高精地图服务”“三位创始人来自百度核心业务高管”,并已公开招聘视觉算法研发工程师,与林海离职前从事的工作内容有一定重合。“海林科技”的注册日期、首次发布信息的日期均早于林海后续设立企业的成立时间。

综上,海林上海公司与百度公司经营范围、实际开展的业务均存在一定重合,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林海是海林上海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百度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89万余元,一审依据约定判决林海予以返还并无不当。

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中,林海除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外,还需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等,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酌情调整林海承担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百度外,所涉公司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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