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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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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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官减负,为司法提速”

——上海市基层法院法官减负之路

【内容摘要】上海市法律纠纷繁杂,“案多人少”问题在上海市基层法院中十分突出,法官的办案负担和压力非常大。现有减负措施存在仍需完善之处,如C2J审判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有待升级,诉调对接中心多元化解纷机制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未来,需加大法官助理的作用,完善考核机制,提升审判法官辅助办案系统的智能化水平,优化多元化解纷机制和繁简分流机制,为法官减负助力。

【关键词】案多人少  法官减负  智能办案系统  考核机制

□李崇祯

一、上海市基层法院法官办案现状

2019年是基层减负年,旨在为基层减负、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探究新环境下基层法院法官“减负”之路,有利于推动基层减负工作的贯彻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后反映出“案多人少”问题,人案矛盾日益突出。体现在:

第一,上海市法律纠纷繁杂,基层法院收案量、结案量、存案量巨大,但未入额法官人才流失问题导致一线审判人员替补不足,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但法官人数减少。第二,“一审一助一书”的审判团队人员配置比例在基层法院难以实现,普遍存在审判辅助人员短缺的问题,人员调配困难。第三,案件难度大,新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第四,入额法官考核指标负担重,均衡结案要求给法官造成额外负担。

目前,上海市基层法院已实施了为法官减负的举措,包括C2J智能化审判辅助办案系统建设、诉调对接中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规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等。但这些举措存在不足之处,需寻求改革过程中基层法院法官“减负”的新出路。

二、现有减负措施仍需完善之处

(一)审判法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有待升级

智能办案系统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法院自主研发的C2J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检索功能不够全面、更新速度较慢。与市场化的无讼、北大法宝相比,可检索的案件数量少,输入关键词后出现的相关案例年份较旧。而且一些内网上的信息点录入并无后期应用,案件信息因缺乏统一采集标准而无法有效共享。C2J系统若进一步完善,能够让法官对案件有更准确的把握,做到同案同判。

(二)多元化解纷机制为法官减负的力度不足

行业调解组织数量不足,刚建立的调解组织运作机制又不够健全,社会纠纷解决的基层力量发育相对缓慢。法院与其他行业对接开展调解工作尚处在探索阶段,没有形成可供推广的成熟经验,如在贸易、金融、医疗、保险、知产、劳动等专门领域,人民调解员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此外,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成功率不高,存在非诉渠道分流案件作用发挥尚不充分的问题。

(三)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

繁简案的区分标准不够明晰。由于案件的繁简区分在立案第一关上很难掌握,机器设置的量化规则也只能做到对案件形式上的审查,最常见的区分规则是案由与标的。但有的案件从表面上看简单,审理中却发现许多疑难问题,只能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致简案不简,影响审判效率。

三、法官减负的解决路径

(一)科学组建审判团队,加大法官助理的作用

以“N+1+N”为模式设定审判团队架构,即每个合议庭在原有审书配置基础上增配一名法官助理,以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同时增加入额法官比例,减轻“人少”问题。并且要逐步改变法官助理混同于书记员从事事务性审判辅助工作为主的现状,制定法官助理权力清单。审前法官助理与法官的分别准备,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法官则以当庭裁判为目标进行庭前准备,两者合二为一。有利于庭审中法官直接进入争点审理,加强庭审活动的问题解决功能,大大提高庭审效率。

(二)完善考核机制,减轻法官心理负担

采用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二次考核方式,包括客观考核和主观考核两个方面。客观考核以可量化的各项指标数据为依据,主观考核则主要以合议庭考评意见及自行申报的工作实绩等进行评分。取消均衡结案的考核指标,考核方式除了采用不达标扣分机制,还可兼采留有余地的加分机制,比如现有规定一个法官一个月可以有5个延期案件,如果某个法官这个月一个延期案件都没有,那可以在延期率这项考核指标上加分,这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三)充分利用智慧法院优势,提升审判法官辅助办案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在上海市基层法院内建立统一的审判事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法院业务全流程网络化。通过网络化推动诉讼流程再造,促进审判高效有序运行。进一步完善C2J审判辅助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开发司法信息资源库,实现系统自动检索比对,主动智能推送相关裁判信息,从而实现法院内部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同时,依托司法大数据,构建要素式的裁判数据模型,模拟法官的案件审理思路,不断提高智能辅助审判能力。打造系统智能化审判监督,对于审判流程中的常见风险点,实现自动智能检查。

(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调解的作用

各基层法院可与所在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行业调解组织对接,实现各辖区的工商调解委会、医调委、婚调委、交调委、劳调委等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增强基层组织调解积极性。构建矛盾纠纷化解的“三级四层”诉调对接模式,“三级”是指诉调对接工作的三级机构,按距离“纠纷源”的近远等,分为街镇诉调对接工作站、法庭诉调对接分中心和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三级”;“四层”是指矛盾纠纷化解的四层平台,即三级诉调对接工作机构加上法院审判业务庭。“能调则调,不能调则进入速裁或业务庭”,通过这样的方式,案件能够借助社会力量化解,平衡立案庭法官与业务庭法官工作量。

(五)优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科学分流

变更分案机制,优化人案匹配。选案过程方面,从由简到繁调整为由繁到简,优先识别繁案,后筛选出典型简案,余下案件列入普案序列,形成由繁到简的案件三分新格局。人案匹配方面,根据员额法官办案经验及个体差异,分配相应审判任务,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差异化优势,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积极开展二次繁简分流。在简审案件中进行二次筛选,简易类案件安排谈话审理后结案,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则作为待开庭案件,进入“庭前会议+庭审”案件序列,交由法官助理和主审法官进行审前准备,并尽可能确保一庭终结。

“法治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成果选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法治报社  联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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