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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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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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名业主状告物业“糊涂账”更要算明白

法院判决支持业主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小区停车费、广告费、快递柜使用费等公共受益到底有多少?这在松江一小区的业主看来是一笔糊涂账,为此26名业主联名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公示公共收益以及物业收支明细等。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先生等26名原告是松江一小区的业主,而被他们联名状告的是小区的物业公司。王先生表示,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大会于2013年1月1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再次续签物业服务合同,至今涉案小区仍由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管理。

但王先生等人认为,小区物业在收费上存在猫腻,为此业主们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公开与小区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明细、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对应的原始凭证,但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或不完全公开。由此,业主们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物业公司提供小区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小区物业服务费收支明细及对应的原始凭证、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对应的原始凭证、小区维修基金使用明细及对应的原始凭证供业主查阅并复印。

对此,物业公司解释称,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已在小区公告栏处公告过。对于物业费收支明细,因为物业公司是包干制物业服务管理模式,物业公司是自负盈亏的,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出示物业收支明细及原始凭证,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物业公司已经按照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对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进行过公示,是每半年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公示的,原始凭证没有公示,物业公司认为原始凭证在财务上有管理规范,不适用于公示。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明细,物业公司已经严格按照规定,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明细进行公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业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理行使知情权。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可通过请求公布、查阅的方式行使,故对于已公布的文件和资料仍应允许业主查阅。

对于知情权的范围和界限,物业公司签订的有关小区公共收益的合同,因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缔约主体理应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对于物业收支明细,虽涉案小区采用包干制物业管理模式,但涉案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均约定物业公司应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及时向业主公告小区重大物业服务事项等内容,故小区业主对于物业收支明细亦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对于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维修基金使用明细,业主要求享有知情权亦于法有据,且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至于业主要求查阅收支明细的原始凭证,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业主如对物业公司公布、提供的相关收支明细持有异议,可通过委托专业的审计单位对相关收支明细进行审计的方式行使业主的监督权。物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定期、完整地公示所有上述内容,且即使予以部分公示,业主仍有查阅的权利,故对物业公司辩称已完成公示义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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