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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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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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开启臭气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被罚款45万元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渗滤液厂臭气处理设施应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然而,欣欣公司(化名)却因员工疏忽未及时开启该设施,被原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现已更名为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原市环保局)处以行政处罚45万元。近日,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案,判决驳回了欣欣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20日,原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至欣欣公司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渗滤液厂臭气处理设施原本应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然而,该设施自2018年1月16日20:00因故停止运行,直至2018年1月20日总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经相关法定程序,原市环保局对欣欣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欣欣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45万元。欣欣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受理后,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欣欣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现场检查时欣欣公司的臭气喷淋装置未开启,火炬未开启,排气口周边有明显异味。欣欣公司工作人员在其后的询问笔录中也陈述,值班人员因疏忽未及时开启除臭系统风机,使得除臭系统未及时运行。原市环保局据此认定欣欣公司实施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而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欣欣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欣欣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欣欣公司认为,2018年1月16日,欣欣公司下属的渗滤液处理厂设备设施停止运行进入检修,因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当晚恢复供电后未及时开启除臭系统风机,当月20日原市环保局执法检查后欣欣公司立即开启除臭系统风机。而且,相关日常监测数据显示处于正常状态。

市生态环境局则辩称,原市环保局从环境影响程度、对社会影响程度、整改情况等角度进行裁量,确定罚款金额,所作被诉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欣欣公司的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立即进行整改属事后补救措施,不能消除已发生的污染事实,不构成对之前违法行为的免责条件。

上海三中院认为,原市环保局依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认定上诉人停止运行臭气处理设施的行为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考虑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上诉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45万元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市政府作出的维持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欣欣公司主张其不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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