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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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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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账户”行不通 警惕“协防员”上门

杨浦法院宣判一起新型电诈案,一从犯获刑4年6个月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随着市民防电信诈骗意识不断提高,假冒“公检法”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所谓“安全账户”的传统骗术也开始升级。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需被害人转钱去他人账户,而是安排所谓“协防员”上门,伺机冒用被害人手机SIM卡实施转账的新型诈骗案。被告人宋某被判处犯诈骗罪,获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公诉机关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被害人黄某在本市杨浦区宁国路住宅内,被他人通过电话进行诈骗,误以为自己涉及一起刑事案件。后被告人宋某至该地址,冒名“刘琴”,并谎称自己是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在获取黄某信任后,宋某带黄某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并和被害人辗转多处,将黄某的财产共计50余万元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存入新卡中。后宋某将黄某绑定新卡的手机号SIM卡取出,放入具有转账功能的手机中,将50余万元从黄某的卡中悉数转出。

经查,宋某还用相同犯罪手法,于2017年12月间在本市浦东新区诈骗被害人陈某20余万元。

据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黄某先是遭遇“假冒公检法协助调查”的话术诈骗,后被告知,当晚会有“协防员小琴”至家中,要求黄某配合“小琴”办理银行卡,并将钱存入该卡作为保证金。这个“小琴”就是宋某。但宋某陪同黄某到银行后,又声称自己是黄某的“外孙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不表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她的辩护人辩称,宋某是受他人控制、指使、威胁实施犯罪行为,应认定为从犯;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指控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宋某减轻处罚。

公诉人答辩,宋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对其诈骗的主观故意一直予以否认,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

杨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宋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冒名“刘琴”,假冒是被害人亲属陪同被害人至银行办理业务,将被害人的钱款转至他人指定的个人账户,且转账过程也有悖常规,因此可以认定宋某应当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其当庭认罪,依法应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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