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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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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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见

□张家伟

2018年末湖南接连发生了12岁的吴某弑母和13岁的罗某锤杀父母两个骇人听闻的案件,一时间又引发了社会舆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讨论。近年来大众舆论中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未曾间断,而他们的依据就是如吴某、罗某杀母弑父案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是我认为这些极端个案并不具有普遍性,目前尚无降低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里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

首先要先搞清楚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将14周岁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心理学基础是各年龄阶段的人的心理发展的差异。根据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未成年人责任观念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强制责任阶段(约7~9岁),此阶段中儿童不理解责任的意义,是要有大人的强制才能履行责任行为。

第二个阶段是半理解责任阶段(约10~14岁),此阶段未成年人对责任的理解是外力强制和自身判断的综合产物。

第三阶段是原则性责任阶段(14岁以上),此时人随着年龄增长逐步摆脱权威的影响,可以逐渐意识到不负责任行为的直接后果。

发展心理学认为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认知能力和是非观念也要随之增长,14周岁在我国大约处在初中三年级左右,已经基本完成义务教育,具备了一定的文化水平,应由对大是大非的辨别能力和意志控制能力,所以刑法才将14周岁作为一个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临界点。目前虽然有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但尚无理论研究证明了原则性责任阶段对应的年龄向前推进了,所以仅凭借一些个案难以推翻上述刑事责任年龄理论基础。此外,这种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的极端案件并非是近年来才在我国出现,这些低于14岁未成年人杀人案,本质上都是个例,目前尚无研究和数据显示我国存在大量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反而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中的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近年来都呈现下降趋势。

近五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下降,平均降幅超12%。由此我认为,目前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并无必要性和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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