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检法机关日前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 “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明确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等情形不属“醉驾”,引发公众的关注和争议。有人质疑,这一会议纪要是替醉驾“松绑”。 事实上,醉驾入刑是基于《刑法》的规定,浙江省的政法机关显然没有权力对其“松绑”,也不可能对其“松绑”。 从浙江省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来看,正如这份“会议纪要”的名称一样,只是在法律框架内,整理了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共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其中,“不得适用缓刑”的部分同样十分重要。 会议纪要明确:醉驾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等情形不得适用缓刑,这恰恰体现了对特定醉驾行为的从严处罚。 因此,所谓对醉驾松绑的说法显然有所偏差,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依旧是每个人应当牢记的准则。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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