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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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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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下漫笔

提速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沈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释放出“中国之治”最强信号,亮点多多,其一便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九大则是进一步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我党之所以要把法治政府建设列为重点任务,是因为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据《半月谈》杂志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和实施的,行政机关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者和实施者。倘若法治政府建设迟滞,行政执法不力或成效不彰,那么,依法治国就会受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图将会落空。正是基于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提速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时不我待。

党的十八大以来,简政放权大幅度削减了不必要的政府职能。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是近年来建立起的以切实有效方式落实政府职权法定要求的重大举措,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政府权力边界,既合理配置了政府权力,更是解决了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窘况。如今,国务院已累计取消行政审批事项逾600项;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均已向社会公布;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用行政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建设法治政府下一步的任务是亟待完善健全之。

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旨。近年来,妥善处理放权、监管和服务三者关系,政府形象大为改善。提高监管效能、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政府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使得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法治政府的建成还有继续努力的空间,诸如:以服务为导向再造政府管理和执法流程;以人性执法为指向创新管理手段方式;以效率为指引推进综合执法(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已产生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五支综合执法队伍)。

现代行政学认为: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的“定盘星”。它是提高法律实施成效的根本前提和重要基础,那种朝令夕改、人去政息、新官不理旧账的做法悖逆政府诚信,极为有损于法治政府建设。为此,在下一步的实践中,亟待继续探索和推进行政执法的三项制度,即:执法公示制度,旨在杜绝暗箱操作,提升执法的透明度;全过程记录制度,旨在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批制度,旨在提升行政执法决定的质量和水准,在行政执法的实体和程序上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合规性。

有权必有责,责任落实无疑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常言说得好:“有责任才有担当,才有作为。”然而,这个“作为”绝非乱作为,因为责任还意味着要为工作中的违法失职付出代价,承担起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所以推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实属必要。行政诉讼(即“民告官”)之后,司法裁量在对具体行政作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尤其需要在强化司法执行上继续发力,以防止出现行政争议“程序空转、无效诉讼”、政府官员乱作为而远遁法律制裁的现象。

屈指算来,离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一年多时间,任重,道则不远。在提速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中,我们绝不可丝毫懈怠、松劲和满足,需要的是一鼓作气,抓紧抓实,抓出实效,日臻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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