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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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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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撞伤人一杀了之?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还原真相判决全赔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自家饲养的狗夜色下乱窜撞伤路人,为了躲避赔偿责任竟在事后将涉事的狗暗自杀掉,以此推卸称涉案的狗不是自己所养。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还原了这起事故的真相。最终认定按生活经验常理及证据的综合,形成证据高度盖然,张某作为饲养人应当对原告胡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6年9月2日近23时,胡某骑行电动自行车至嘉定区黎明村一户农宅附近时,恰巧一只白色黑斑的狗撞上胡某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胡某摔倒受伤。后胡某被送往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治疗诊断,诊断结果为左锁骨骨折。为治疗伤情,原告住院治疗并花费了上万元医疗费。2018年2月,经司法鉴定,胡某因外伤致左锁骨骨折,现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伤残。

因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胡某提起诉讼。胡某认为,张某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自己的伤害,给自己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张某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张某辩称,对事故经过无异议,但涉案的狗并不是自己饲养,本案胡某主张的费用在第一次诉讼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胡某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要求驳回胡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反映,被告张某平时家中常养七八只狗,白色黑斑狗系张某饲养;白色黑斑狗是从张某居住地的院子里窜出来的;白色黑斑狗撞倒胡某之后即跑回张某居住的院子中;事发后张某有杀狗行为。

因此,按生活经验常理及证据的综合,形成证据高度盖然,现无证据证明胡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对胡某诉称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张某作为饲养人应当对胡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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