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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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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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把自己撞伤,能获赔吗?

法院: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王梦茜

自己被自己开的车撞伤,听起来很匪夷所思,但问题来了: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驾驶人下车检查车辆情况,却意外被该车撞伤的案件,二审最终认定本案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判决不予赔偿。

老司机被自己开的车撞伤

李师傅供职于一家名叫路通的汽车服务公司。这天,他照常来到公司停车场内启动一辆纯电动汽车,准备开始工作。但奇怪的是,当他插上钥匙、踩上油门后,车子却一动不动。他再次启动,车子依然停在原地。当他下了车,准备检查车外侧的电源开关时,车子忽然往前挪动,车头正好撞上了在检查的李师傅。随后车子撞上了距离七八米远的另一辆车后才停下。

他随即报了警,交警认定李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李师傅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显示他右手多指骨折并伴有肌腱断裂等。

李师傅想,自己是下车检查车辆情况的,却意外被车撞伤,还要承担事故全责,应该找保险公司和路通公司索赔。于是,他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李师傅提出:因该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车辆清障费等5万余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路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李师傅与路通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属劳动关系,双方间的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作处理。李师傅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对车辆有支配和控制的职责,不属于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驳回了李师傅的诉讼请求。李师傅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驾驶人身份并未转化为第三者

二审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证明保险条款对受害人范围有明确约定。但李师傅不认可这份材料与案件的关联性,他主张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请。路通公司同意李师傅的上诉主张。

上海一中院经过仔细的法庭调查和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师傅的身份尚未转化,不适用交强险赔偿。根据相关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赔偿对象不包括本车人员或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从保险条款内容看,交强险中的“受害人”需要同时满足身份和时空两个条件,即不应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且发生保险事故时处于被保险车辆之外。案发时,李师傅虽在空间上已处于被保险车辆之外,但他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受害人”。

而从行为目的看,李师傅系临时下车排查故障,主观上并无结束此次驾驶过程的意思。虽然车辆无人在操纵,但李师傅下车检查车辆状态,仍是在履行驾驶人职责,身份没有从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

此外,法院认为,驾驶人理应负有审慎操作机动车的职责和义务,对机动车享有实际的控制力。本案事故是由于李师傅的操作失误所致,交警部门已认定李师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李师傅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如对其进行赔偿不符合交强险规定。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公司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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