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社会;庭审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03月11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刷墙过程中不慎摔伤 谁该负责?

法院:发包者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见习记者  张叶荷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分包者雇佣他人进行工作,施工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发包者,是否需要对施工者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分包者杨铭承担60%赔偿责任,发包者张天和施工者李阳各承担20%。

2018年8月某日,杨铭需要将宝山区某二层的楼房坯内墙刷涂料,于是将活发包给了张天,口头约定含人工及材料费共计3500元。张天接到该工作后,雇佣李阳作为钟点工。事发当天,在劳务过程中,李阳从竹梯下来拿工具时,竹梯横杆突然断裂,致使其从二楼摔到一楼,造成左脚严重受伤。李阳为治疗伤情,共花费医疗费近25.8万元。经鉴定,李阳伤情分别达到人体损伤十级、十级伤残。

李阳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被张天叫去干活才导致的,而自己和杨铭、张天之间是雇工和雇主的关系,故于2019年10月将杨铭、张天两人诉至宝山法院。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天承包了该坯内墙刷涂料工作,作为承揽人提供工具并雇佣李阳从事坯内墙刷涂料,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其应对李阳在提供劳务中致自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杨铭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张天,但未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对定做、指示存在过失,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责任存在缺失,故杨铭也应对李阳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阳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对于施工环境疏于审慎的观察以保障自身的安全,故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据此,法院酌情认定对李阳的合理费用,由张天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杨铭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阳自担20%。判决被告张天赔偿李阳损失合计29.5万元,杨铭赔偿李阳损失合计9.8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