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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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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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茅台”宴客 喝出味道不对

法院:退一赔十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王长鹏

买来“茅台酒”宴请客人,却喝出“味道不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茅台酒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一审关于食品店赔偿十倍货款的判决。

真价格却买到了假茅台

李某攒了一个饭局,邀请朋友们来家小聚,为此,他特意跑到家附近的某食品店买了两瓶“茅台酒”。可没想到的是,饭桌上刚说完祝酒词,就有朋友说这酒味闻起来不太对。回想起那食品店的门面,李某突然意识到自己很有可能是买到了假酒。事后,食品店不承认是自己卖出去的酒,李某便诉至法庭,要求食品店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食品店则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茅台酒是在自己店里买的,即使李某确实在店里买过茅台,他也没有证明本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就是店里买的那两瓶“茅台酒”。因此,食品店不同意李某的说法。

法院:知假售假 退一赔十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委托茅台酒厂授权的打假员对李某提供的“茅台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为假酒。

一审法院经审查,确定食品店出售的涉案“茅台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令食品店退一赔十。食品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关于食品店对涉案假冒茅台酒的来源持有异议的问题,上海一中院认为,较之李某已提供实物照片、付款凭证、销售清单等举证证明其与食品店之间就该“茅台酒”存在成立并生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食品店作为专业经营者在销售高档酒过程中,对于防止售假买假显然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识和更多的防范措施,但是食品店对提出的异议,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上海一中院认为,食品店在采购食品过程中,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是食品店既未提供涉案“茅台酒”的合法来源,又未提供该“茅台酒”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提供能够证明该“茅台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证据。因此,一审法院确定涉案“茅台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无不当。食品店在明知“茅台酒”系通过非合法渠道进货,且缺乏相应的合格证明,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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