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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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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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的激活时间为何在5个月前?

4S店因不规范操作被判赔偿1万元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马超

规定整车保修3年,为何才两年半就要过保了?原来,系统后台显示李先生购买的奥迪车系统激活时间早于购车时间5个月,他怀疑自己遭遇了4S店的二次销售,于是一纸诉状将4S店告到法庭。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4S店赔偿李先生10000元。

李先生于2016年2月5日与4S店签署《销售合同》,约定购买全新奥迪A3豪华型小轿车一辆。3月13日,李先生结清款项,次日4S店开具了发票。2018年9月,李先生在保养时查询到自己爱车在后台维保数据当中登记的首次销售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实际质保开始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Audi Connect服务的到期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

李先生认为4S店2015年9月29日已完成了该车辆的销售,然后又将该车辆充当新车二次销售给自己,违反《销售合同》的规定,同时构成欺诈。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4S店返还购车款269400元,并3倍赔偿裸车价款687000元。

法庭上,4S店辩称,李先生与其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涉案车辆为首次出售,不存在欺诈行为。之所以存在提前激活的行为,是因为一客户吴先生于2015年9月29日曾明确表示将认购本案涉案车辆。为此,4S店当日即在奥迪厂家的官方系统里申报销售。

然而,该客户最终未签订合同及付款,造成此次销售未实际履行。4S店在当日即作废了相关发票,且在当月的税务系统里也申报发票作废。4S店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院提供了相关发票、银行流水以及发票作废清单。经过4S店与奥迪公司沟通,奥迪后台已经同意修改服务期间,按照实际给李先生的开发票时间计算3年保修期。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车载系统的激活时间早于实际购买时间,该类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4S店未予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4S店在案外人未完成付款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属违规行为,但车辆未实际交付,且发票作废,此时涉案车辆并未完成销售。涉案车辆在李先生处首次上牌并交付使用,首次注册登记,完成了销售行为。李先生主张涉案车辆并非新车,与一般公众对于“新车”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在并无证据证明该车交付前即被他人办理过车辆注册登记,或虽未办理过车辆注册登记但被他人实质使用过的情况下,4S店交付的车辆属于合同所约定的新车。对于李先生要求退一赔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4S店的行为对消费者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维修系统中显示的登记现状,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对涉案车辆首保日期、质保期、二手市场的价值评价、买方对车辆的价值评价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法院认为4S店附随义务履行不当,判决其赔偿李先生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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