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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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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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低价机票 出行后却出现各种附加费用

消费者诉至法院 要求3倍赔偿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黄小姐在网络平台以价格“由低到高”的排序方式了找到了最优惠的低价机票,但购买产品出行后她才发现各项附加费用最终让“低价”毫无优势,甚至相比正常价格的机票自己还吃了亏。交涉无果后她将平台诉至法院。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黄小姐要求网络平台返回票价、3倍赔偿等共计4万余元的诉讼要求被驳回,而服务平台被判决赔偿黄小姐1000元。

2019年暑假,黄小姐为选定出境游机票登录网络平台,在按照价格由低到高顺序对比后,选择了往返6300元的两人机票,并依照提示完成了舱位选择,此时页面显示出去程及返程的具体航班和时间,并在下方标注了去程免行李费的字样。虽然这套机票的返程需要在第三国转机,但是和行程麻烦对等的价格优惠还是让黄小姐欣然购买了这一产品。

但是出行之后的归途中,黄小姐发现,返程的机票可以免费携带的行李是0公斤,她需要支付高额的行李携带费用。其次,第三国转机涉及到了签证费用,也需要她自行承担。第三,她在同一平台搜索其他回国机票中,找到了2700元两人的单程直飞免行李费的机票。所以黄小姐毅然重新购买了2700元的机票,直接回了家。回来后黄小姐认为平台对自己有误导和欺诈的嫌疑,要求平台返还机票全价,承担自己另行购票的费用,并进行3倍票价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网络平台认为,页面就机票的票面价格排序是客观的,附加费用也在之后的页面中明确告知,不存在误导和欺诈,拒绝任何赔偿。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仅以机票的票面价格排序具有合理性,在设置价格排序时如果将行李额等个性服务的比较全部纳入推荐范围,将导致搜索结果与票面价格间的关系弱化,对需要搜索出低票面价格的消费者失去参考价值。消费者则相对在选择比较时负有审慎选择、注意的义务。但是平台也应当全面及时地披露服务信息,在票价排序和实际消费不一时做出相应提示。为此法院判决平台赔偿黄小姐1000元。黄小姐自行购票的费用以及其他赔偿的诉讼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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