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房屋出租给了他人,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受伤,房东是否需要担责进行赔偿?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房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李先生于2013年6月在上海宝山某别墅区租住了产权属于张先生的一套别墅,租期5年。2017年12月某日晚上,李先生在别墅内打扫卫生,靠在别墅三楼主卧阳台栏杆上,抖落床单上的猫毛时,阳台栏杆突然掉落导致李先生从三楼阳台掉落到楼下并摔伤。经鉴定,原告因高坠致腰左侧横突骨折等。 李先生认为,自己摔落下楼是由于产权人未尽到维修保养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将张先生诉至宝山法院,诉请张先生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原告李先生受伤与其没有关系,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李先生受伤后过了半年后才通知,导致张先生无法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情真实情况。原告李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发现租赁房屋存在的危险或隐患,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消除危险及隐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先生在别墅出租后应当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原告李先生受伤一定程度上与被告张先生对别墅疏于管理有关。故法院酌情确定由张先生对李先生的合理损失按20%比例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李先生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共计499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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