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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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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饕餮食客“点单”吃河豚中毒不醒

男子无资质加工经营河豚致人重伤被判刑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来好好在渔船打工,如今却面临牢狱之灾;本应安享晚年,现在却昏迷不醒。造成这些后果的原因,竟是几条河豚鱼。昨日,“因烹饪野生河豚鱼致人重伤”案件在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最终,法院以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单”河豚

谁知吃完进医院

“三月河豚九月蟹”,河豚虽有剧毒,但因其肉质鲜美,不少人趋之若鹜。被害人高某就是其中之一。  “去年11月份,通过朋友的介绍,我和高某认识。他听说我会烧河豚鱼,知道我买得到,就说12月23日会带朋友同事来聚餐,让我将河豚烧好给他们吃。”昨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站在被告人席的季某,是一名只有初中文化的打渔人。

在接到高某  “点单”后,季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一家彩票店老板,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从江苏运来的20斤野生河豚。  “当晚五点左右,我加工了3条河豚,还有十条鱼的肝脏放在一起烧,六点左右烧完就给他们吃了。”回忆当晚,季某表示,“高某等人刚食用完河豚鱼后,身体并没有什么反应。过了六点,高某和我说,‘我好像嘴麻手麻’。”当时,季某的心里有点打鼓,但想到此前自己已有过几次烹饪经验,怎么这次就出意外了呢?

记者了解到,当晚同席的其他人中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手麻症状,高某由于食用量较大,很快出现手麻反应,当即赶去医院就诊。经主治医生诊断,48小时内高某河豚中毒,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休克、高血压病、肝功能损害等症状。经鉴定,高某食用季某加工烹制的河豚后中毒,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截至发稿时,高某依旧躺在医院昏迷不醒。

“河豚是野生还是养殖的?”“我问彩票店的老板,他说养殖的。”  “你自己是否知道是野生的还是养殖的?”  “彩票店老板说养殖的,我信了。”……近日,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老季提起公诉。在法庭上,季某坚称自己不清楚河豚是野生的还是养殖的。那么,季某是否知道在我国哪些河豚鱼可食用呢?对此,季某表示,  “这个我不懂。”同时,季某也没有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资质。

记者注意到,为证实本案中被害人高某是因食用河豚鱼而中毒导致重伤的事实,公诉人还向法庭申请了专家辅助人蔡友琼出庭作证,就本案涉及的安全问题向法庭作说明。蔡友琼表示,只有符合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规定的鱼类,即只有两种,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可以养殖、加工,再经过有资质的人加工后才可食用。

社会危险性是否较小?

“相关证据已经证实被告人在明知野生河豚鱼会导致中毒后果的前提下,仍然烹饪制作后给被害人等食用,致使被害人重伤,被告人明知但轻信可以避免危害后果,已经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此外,被告人虽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被害人中毒后,被告人一直在积极救助,其从医院返家后发现农家乐内相关部门在调查本案,民警向其询问时即积极主动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发表公诉人意见阶段,公诉人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长期在渔船工作,自己也食用野生河豚鱼,其过分相信本人处理河豚鱼的能力,虽存在侥幸心理,但确实没有想到造成本案的严重后果,其社会危害性较轻。此外,在该案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害人和被告人偶然相识后,知道被告人会制作河豚鱼,主动要求被告人加工制作,且被告人未从中谋取利益。被害人也明知河豚鱼食用风险,也有侥幸心理。”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名无异议,但希望量刑上有酌情从轻情节。

“社会危险性较小这个意见,我们不能同意。”公诉人对  “社会危险性较小”这一意见不能认同,公诉人认为,被害人的过错不能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且上述情节都在量刑建议之内,恳请法庭采纳量刑建议。

最终,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崇明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制,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崇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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