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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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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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意犹未尽”的他又敲诈老东家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孙晓光

本报讯  员工和公司已经劳动仲裁达成调解,但又  “翻脸不认人”,用偷偷掌握的公司  “黑料”威胁公司,索取利益。近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去年4月底,奉贤某公司的仓库正在搬移。仓储物流经理张某路过,看到堆着几十箱资料,发现是公司的旧账本。于是“突发奇想”,给这批纸箱拍照,以送货之名开来一辆公司的面包车,趁人不备运走其中5箱。5月底,张某被公司开除,但未办理离职手续就回了老家。

去年8月21日,张某聘请律师,以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无故辞退,退赔12个月的工资”等诉求申请劳动仲裁。当日上午公司并未理会,中午时张某将公司账本照片发给相关负责人,暗示自己“有料”,公司负责人便到劳动局参与调解,就张某离职协商补偿方案,包含未付工资、其他垫付款项等,总计7.6万元。当晚,张某将5箱账本归还,并在收到补偿金款项后写了收条。

本以为案结事了,谁知,去年11月28日,该公司负责人收到一个某区税务局微信定位,附言  “发票”,他未予理睬。2020年1月8日,李经理也收到张某发来的某税务局定位,几张照片,暗示  “上次还有存货,要不要”,李经理回复后,双方电话联系,张某要求20万元现金解决。这次,公司负责人果断报警。

到案后张某表示,经劳动仲裁调解并生效执行后,自己仍对原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满,去年11月起,他使用事先拍摄的公司账本照片,在电话、短信及微信中以将账本上交税务部门相威胁,敲诈被害单位20万元。

奉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的张某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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