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徐静 张寒 本报讯 在地铁站等公共场所,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验身份,是公民的法定义务。然而,杨某非但不配合,还在被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执勤警察没出示证件,无权对其进行身份查验。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请。 2019年3月的一天上午,杨某刷卡进地铁站。警察在站台随机查验乘客身份。杨某被要求出示身份证却不予理睬。警察多次告知其正在执法,杨某均拒绝。于是,执勤警察告知对杨某口头传唤。杨某情绪激动,表示就不配合。随后,杨某因涉嫌阻碍警察执行职务构成违法,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杨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又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警察没有出示证件故无权对其进行身份查验。 法院审理认为,人民警察着制式服装并告知执法行为,已表明身份,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杨某不接受盘查、拒绝出示身份证的行为已经构成阻挠、妨碍警察执行职务行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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