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06月17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明知被限购仍签协议购房

买房人被没收定金10万元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郑重  郑妮

本报讯  在未取得购房资格情况下,冯萍仍与福邸公司签署购房协议并支付10万元定金。后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冯萍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支付定金。青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该案并宣判。

冯萍与福邸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签订《购房协议》当日,冯萍向福邸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

后因冯萍当时累计缴纳社保仅54个月,不符合上海市限购政策规定,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福邸公司将房屋另售他人。冯萍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福邸公司退还10万元定金。

冯萍认为,福邸公司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现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福邸公司未尽提醒和审查义务,导致《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因此要求解除购房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福邸公司认为,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如因买方不符合购房条件导致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签约手续的,视为买方违约,买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冯萍不具有上海市购房资格,福邸公司有权没收定金。且该房已另行出售他人, 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

法院认为,本案定金种类为立约定金,任何一方未按时签署或拒绝签署的,即视为该方违约。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上海市限购政策对外公开,冯萍对此应属明知,但其仍在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福邸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事后再拒绝履行《购房协议》约定的签约义务,显属违约,按照约定,其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因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