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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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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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解释适用与发展

刘士国

□民法典肯定不会经常修改,这是由法律的稳定性决定的。但不是说不会修改,而是要经较长时间适用积累了一定问题后,才会修改。社会的稳定,决定了法典的稳定,法典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法律通过适用而发展,而适用必须经过解释。一部分法律规范新生,一部分法律规范死去,新陈代谢。法律在适用中不断发展,正是法的生命力的显现。

□民商合一体制符合我国国情,也是难以改变的。至于有没有必要制定一个商事通则,可以之后再讨论。但无论如何不能将民法和商法在立法上完全分离,这是由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不能完全分离的事实决定的。

我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民众对民法典实施后有些疑问,也有对民法典个别条款的担忧。如对民法典实施后原有的一些指导性案例是否有效?住宅用地70年续期真的收费吗?“居住权”的房子是否无流通价值?以及民法典实施后是否就民商合一了?民法典会否经常修改?民法典如何发展等存有疑问。我认为,这些都涉及民法典解释适用发展的问题。

法典的稳定促进社会稳定

民法典肯定不会经常修改,这是由法律的稳定性决定的。作为调整市民关系的民法典规范的都是市民关系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总体而言都是在老百姓长期交往中形成的,许多都是有规律性的,不会也不可能需要经常修改。也正是由于考虑到民法典的稳定性,未将知识产权列为民法典一编,因为知识产权在当代科技发展、数据网络时代变动频率较大,列入会影响到法典的稳定性,知识产权已成为民法典之外的重要民事法律。

尽管民法典有些规范是新规定,比如农地的“三权分置”,也是对改革经验的总结,只有像居住权这样个别的规定在国内欠缺实践的基础,但也是基于需求的判断,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当然不会经常修改,不是说不会修改,只有经较长时间适用积累了一定需要修改的问题时,才会修改。社会的稳定,决定了法典的稳定,法典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民法典的未来发展

那么,是否民法典在较长时间内不修改,民法典就停止发展了呢?

也不是。法律通过适用而发展,而适用必须经过解释。民法典的解释,是立法之后的重要工作。解释,首先是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就民法典的重要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已将修改清理原有民法解释文献提到工作日程。至于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因这些案例涉及的原有法律条款被民法典所吸纳,这样的案例,当然还有指导作用,除非出现与民法典规定相抵触的情况才失去其指导意义。

另一方面,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通过法律条文与具体案情对接,以情与法的交融在个案中解释适用法律,并且在此基础上逐级遴选最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又会不断出台指导性案例。促进中国民法典发展的学理解释更具基础性。中国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不仅对民法典编纂贡献了智慧,而且为民法典的实施进行积极研究,一批重大研究成果正在陆续问世。这支队伍有能力创建中国特色的民法理论,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为司法解释、处理疑难民事案件及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社会的发展总会产生一些新问题,形成一些新规范,最终通过修改民法典加以完善。也有一些民法典规范,可能因社会情况的变化而过时,形成事实上无用的条款。一部分法律规范新生,一部分法律规范死去,新陈代谢。法律在适用中不断发展,正是法的生命力的显现。

民法典中,也有极少量条款是授权立法机关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这最典型的就是许多人关注的住宅用地续期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是自动续期,虽有不同解释,但该法原意确有不收费倾向。由于在物权法实施中,出现了不足70年使用期的情况,实践中以补足70年费用处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商业用地出售的房屋使用期为50年的情况,其房价也较70年略低,到期后究竟怎么办确实需要研究,也有对70年使用期如何续期的不同意见。因此,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首先是强调自动续期,其次是授权立法机关对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作出规定,并非是一律有偿续期的规定。我认为,立法机关在规定如何续期时,一定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规定。

民商合一体制的确认

关于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问题,虽学术上有不同观点,但至今我国立法采用的是民商合一体制。所谓民商合一,是指制定民法典,不制定商法典,但有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构成的商法体系,商法无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特别是民法典总则的规定。民商合一,并非是民商混同,也不是否定商法的存在。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3章法人的规定,不仅是公司法的基础,其第2节营利法人的规定,就是商法人的规定,而且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也是采纳了商法学界的意见。物权编第二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集体和私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规定,也属商事规定。合同编第十六章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明显是商事内容。我认为这种民商合一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难以改变的。至于有没有必要制定一个商事通则,在民法典之后可以讨论。但无论如何不能将民法和商法在立法上完全分离,这是由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不能完全分离,不仅法人,自然人都普遍参加保险,甚至握有股票的事实决定的。一个没有独立商人阶层的社会,就没有商法脱离民法而独立存在的社会基础,况且这种民商合一体制已被民法典所确认。

有人认为,设立“居住权”的房子就失去了流通价值。这种认识虽然绝对了一点,但确实提出一个立法并未明确考虑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设立居住权肯定会影响房子的流通,但不至于到失去流通价值的程度。依居住权立法本意,如果仅仅是解决多年为家庭服务的保姆的居住权,其居住仅仅是房屋的一部分,其余部分仍可流转使用。包括居住权部分,都不会影响继承。如果说改革人才引进政策,在人才公寓设定居住权,所涉及的房屋本身就限制流通。因此,居住权对房屋的流通影响是很有限的。居住权将来在实践中如何发展,是一个有待创造经验,并在理论上总结研究,最后上升为司法解释规定的课题。此类问题的存在,也从具体方面显示了法律的生命力。

从认识论上说,民法典来自于中国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许多条款都是经实践检验是正确的、有效的、可行的。新的规定,有的也是来自于实践,有的是借鉴国外,也有新创设的。民法典来自于实践,又回到实践中接受检验,通过解释与实践对接、调试,不断丰富和发展。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本文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人文社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民法典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2017―01―07―00―07―E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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